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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刑法解释限度问题

分类:计算机网络论文发表 时间:2021-03-31 09:24 关注:(1)

  在网络时代下,我国的刑法解释理论范围也在进一步地拓宽和扩张,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也有了一定层次的改变和突破。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综合来看,刑法的解释限度主要分为内部限度和外部限度这两部分,针对不同的限度也有着不同的内容要求。为迎合时代潮流,更好地对网络时代的刑法进行解释,有必要对其限度进行研究。

网络时代刑法解释限度问题

  关键词:网络时代;刑法解释;限度

  在网络时代下,为了更好地研究刑法学,有必要对其限度进行研究。在物理时代下,刑法解释限度很难对网络时代下的一些犯罪事实加以约束,由此导致在刑法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其中一种声音认为传统刑法中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网络犯罪,鉴于此,有必要对刑法内容进行修正。还有一种声音认为,虽然传统刑法的内容和网络范围事实存在差异,但是可以通过对刑法的解释扩大其应用范围。

  一、网络时代下的刑法解释扩张趋势问题

  网络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为大众提供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社会危害,其中一些新型的犯罪内容对传统的刑法理论产生了严重的影响。鉴于此,为了促使传统刑法更好地适用于现在的新型范围,必须对其解释内容进行扩张。通过刑法解释扩张,一方面可以大幅提高刑法内容的活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缓解传统刑法内容和新型网络犯罪二者之间的巨大矛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传统刑法内容解释范围的扩张必须基于社会实际现状,否则会对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造成严重影响。举例来说,在传统刑法内容中,对欺诈、诈骗罪的解释如下: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随着网络诈骗内容的层出不穷,对原有的传统刑法理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为了使得传统的刑法内容适用于目前新兴的网络犯罪活动,我国专门就网络欺诈或者电信诈骗等内容在刑法中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解释,采用网络或者电信以及其他诈骗手段非法谋取利益或者财物的,按照诈骗罪处理,其刑责也适用于刑法中规定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除此之外,我国还对刑法内容中的一些特定词汇范围进行了解释。以淫秽物品为例,在传统刑法中,认为淫秽物品主要包括书籍、影像资料等等。但是在网络时代下、视频直播、数据链、网站等具有信息传播功能的工具也可以被纳入淫秽物品之中。虽然这种解释形式其本质目的是对传统刑法的适用范围进行扩张,但是其范围并没有超过法条用词中的含义。鉴于此,在判断的过程中,需要保持清醒地认识。网络技术的飞速进步和发展使得网络犯罪的特点逐渐模糊,很多网络犯罪都采用虚实结合的犯罪方式,在这类犯罪模式下,导致其中的一些犯罪行为出现了一些变异性。以著名的报某某事件为例,该案例曾在网络上备受关注,但是经过司法机关调查后,发现不存在性侵幼女的事实,而是发掘出了一条灰色的网络包养产业链。正因如此,其导致的犯罪结果也对社会舆论和我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很多司法解释人员认为,如果可以完全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对一些网络行为进行处理或者处罚,则很有可能减弱网络犯罪行为带来的危害。但是这一设想是理想化的,就实际情况来看,针对刑法适用范围需求的扩张使得我国当前管制主义网络治理模式过分依赖公权力机构,所以,本文主要探析如何对刑法解释的限度进行有效限定。

  二、网络时代下刑法解释所具有的内部限度

  在刑法内容中所产生的内部限度,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指形式法治内部的一些刑法解释以及刑法立法中存在的一些边界,在应对某些网络犯罪的过程中,需要对其解释以及适用的边界进行有效扩张。但是如何实现对刑法内部解释边界的有效扩张呢?例如可以通过扩展法条用词以及法条内容的含义来对不同场景下的犯罪内容进行重新定义和解释。简单来说,对刑法内部限度内容的扩张不仅可以有效保护自由行为,同时也可以对网络犯罪进行有效预防。但是,在实际的解释过程中,司法不能对一般人预测的可能性进行超越,不然就会对人行为的自由造成限制。举例来说,以网络空间售卖外挂游戏或者外挂软件为例,司法机关在对这类案例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需要对网络空间在刑法中的解释内容进行扩张,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解释内容扩张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必须坚守相应的解释底线[1]。司法人员在针对上述案例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可以将网络空间界定为公共场所或者商业场所。同时,由于外挂游戏和外挂软件属于虚拟产品,在对其进行解释时,如果将其单纯解释为商品,就很有可能对刑法罪行法定的底线产生影响。但是由于这两类商品都存在实质的商品交易行为,并且也对其他公司的正常运转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再比如以该案例为例:2019年3月份,被起诉人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进入名叫“上瘾无敌俱乐部”的微信牛牛赌博联络群,得知通过将他人拉进赌博群进行赌博可以获得下注额返水和金钱奖励后,其在微信朋友圈等积极进行推广。刘某的行为即涉嫌到了相应的诈骗罪,同时也影响了社会治安。鉴于此,司法解释人员在针对这两类内容进行解释的过程中,既要按照相应的标准对网络犯罪所具有的类型对于刑法解释一般的发展方向进行确定,之后也要按照网络犯罪和传统犯罪间的等价性对刑法解释的内部限度进行确定。

  三、网络时代中刑法解释所具有的外部限度

  在刑法教义学中,曾经对网络时代下刑法解释内部限度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但是仅仅依靠研究和分析是很难解释网络时代下刑法解释下存在的系列问题的,同时也要对刑法解释的外部限度进行扩张。一般情况下,网络犯罪的场所多为网络环境,网络环境不仅会对网络犯罪的行为以及犯罪大小情况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会对刑法的罪行法定内容产生一定的影响。除此之外,由于网络具有较高的自由度,一般情况下,多数发生在网络上的行为都很难用法律约束,由此也导致了网络犯罪行为的频繁发生。然而自由是相对的,如果不对网络犯罪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2]。举例来说,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由来为例,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部分犯罪集团利用境外服务器以及境外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量刑的过程中,针对为境外犯罪集团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的或者提供信息的组织,应该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判决,情节严重的不仅要处以罚款,同时还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针对单位犯罪的,需要对其单位法人采取必要措施等等。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由此可见,通过提升刑法解释中的外部限度,对治理当前的网络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为了满足刑法的解释内容,更好地研究刑法的相关内容,有必要对刑法的边界进行有效确定。由此可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刑法的解释内容也在不断地扩张和发展,这是我国司法体系和法律进步的一种表现。综上所示,传统刑法解释的内容追求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平衡自由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但是在网络时代下,该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造成了冲击。为了进一步提高刑法的效力,规范网络行为,一定要将部分网络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对象之中。网络技术的飞速进步和发展使得我国刑法的规范内容也更加的多样化,刑法的主体和各个事项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甚至有部分内容一度上升到了网络治理的层次。鉴于此,为了有效弱化内外部的矛盾,有必要对刑法解释内容的扩张趋势进行分析和探讨。

  参考文献:

  [1]钟育周.讹言谎语的刑法边界——试论网络谣言入刑的困境与出路[C]//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讨论会.尊重司法规律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北京: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2016:226-232.

  [2]刘期湘,宋凡.互联网+人工智能时代“网络水军”的刑法规制及限度[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031(006):21-29.

  [3]解雅虹.“网络水军”的社会危害与刑法适用的若干研究[J].卷宗,2017(15):228.

  作者: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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