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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探讨

期刊目录网工商企业管理论文发表2011-03-17 09:23关注(1)

  摘要:当前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着纷繁复杂的建筑市场环境,因此,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针对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就如何加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探讨

  

  

  1.前言

  从我国开始实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制度,至今已走过了二十几年的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历程。通过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了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条件、规范、标准的贯彻实施,消除了质量隐患,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创出了一批批深受用户及社会各界好评的工程。广大质监人员二十几年的工作和业绩,获得了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认可,赢得了“工程质量卫士”的称号。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一些国有、民营、个体开发商、承建商纷纷涌入房地产市场,建筑业“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建筑市场环境日趋复杂,使得从一些工程建设中暴露出来的质量问题,引起了在新形势下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同时,一些县级监督机构的设备相对滞后、人员素质不高、勤政廉政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亟待改进和完善。

  

  2.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

  (1)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手段和法律无法界定

  工程质量监督是主体没有执法地位的执法行为。《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第103条明确说明“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这是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定位。尽管明确了质量监督是行政执法,但是委托执法。质量监督机构本身不是行政机关,并不具备执法地位;质量监督人员不是公务员,不能获得执法地位。执法主体面临没有执法身份的尴尬。质量监督机构没有执法地位,没有独立执法的资格,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委托执法并不是独立执法。执法的主体究竟是主管部门还是监督机构,名不正则言不顺,执法地位的更新丧失给质量监督机构开展执法的效力打了折扣。质量监督机构的所有执法权限都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一般没有行政处罚权,只能责令改正,或者下发《局部停工通知书》。没有处罚权的质量监督只有形式上的监督,没有效力。

  质量监督机构没有执法地位,导致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无法界定。根据对《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范围的立法解释“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样的解释的确包含了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但非行政人员却要承担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仍然有些牵强。而且作为委托者的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在委托中注明委托执法的法律义务。因此,发生了质量事故,质量监督机构只要曾经责令责任单位改正或在监督报告中写入“尚存在某些问题”,就再无法律责任了,因为质量监督本身就只有如此权限。这样的执法效力没有保证,监督只是过程,没有结果,法律责任没有落实。

  (2)市场信用机制不成熟

  当前,我国建筑行业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原有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已经不再适用。建筑市场包括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各类企业及其市场行为都应当受到市场信用机制的制约,烦杂的各种市场关系只能通过以市场为主导的手段约束,市场竞争才会有序。

  但是,我国建设行业的市场信用机制还较不成熟,市场信用机制在市场中发挥的作用还不占主导地位,恶性的价格竞争、违规的行政干预等与成熟市场格格不入的因素,还对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这种条件下,依靠工程质量监督这样的行政手段弥补市场信用欠缺,质量监督机构承受着非常大的压力。目前,各种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住宅质量投诉应接不暇,都与市场机制不健全有关,但质量监督机构却承担了部分失职甚至渎职的责任。其实,依靠质量监督站的力量确实是无法改变现有市场不成熟局面的。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有素质尚不能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

  经过近20年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发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设备、监督实践的确有了质的变化。但是,目前从整体看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滞后等问题很普遍。素质不高主要体现在整体构成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占的比例不高,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知识的系统力度不够,缺乏管理、法律、经济、技术的复合型高级人才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再加上不良社会思潮的影响,监督机构约束机制尚不健全,监督行为不规范,这些都势必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3.如何加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1)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

  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从建设活动一开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订详细的监督计划,进行监督交底,使工程建设各方从开始就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及手段,可以充分调动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避免和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

  (2)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建立监督机构的内部考核机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

  知识型管理工作,属行政和技术的监督执法。要想依法监督,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必须要建立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法规通的监督队伍充当先锋。但目前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造成了有些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专业配备不合理,使得我们监督机构的权威性有所削弱。因此,各级监督机构要想发展,必须加强队伍建设,把人才培养当成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建立完善的用人、育

  人机制,贯彻实施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完善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监督人员的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上级质监机构要定期对下级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的机构要进行整改,有关人员要调离岗位或降级,打造一支技术精良的质量监督队伍,使其具有较强的技术判断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3)引导建筑市场信用机制的建立,市场逐步完善后,质量监督可逐步简化,直至消亡。

  质量监督机构一面与工程建设现场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一面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系密切,能够对信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发挥巨大的引导作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发布质量信息,按照2003年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建质〔2003〕113号)开展不良行为记录,引导企业质量活动,干预市场质量行为,为质量信用机制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资源,从而逐步引导市场信用机制的建立。市场信用机制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积累完善后,能够对市场发挥巨大的约束作用,从而使市场更加趋于有序,企业更加自律,只有具备较高信用的相关建设企业才能在市场上生存,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率接近于零,质量问题大大减少,质量监督的工作压力大大减轻,工作量也可以大大减少,质量监督工作可以进一步简化,直至消失。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S].

  [2]徐波.在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R]•工程质量,2005,(3).

  [3]高盛立.法治环境下质量监督机构的发展与需求[J].工程质量,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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