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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实体经济穿透式监管

期刊目录网金融论文发表2020-04-18 11:05关注(1)

  随着经济结构转型,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速度进一步加快,为了提升自身竞争力,适应新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助力中国实体经济发展,金融业要回归本源,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金融中介不断用伪创新规避监管,增加资金损耗,推高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增加了实体经济的融资难度。现有的监管模式难以应对金融中介互相配合加长资金链条的问题,需要引入穿透式监管。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提出穿透式监管,各金融监管部门在2016-2017年开展了金融领域去杠杆,并取得了实效。本文从源头分析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梳理穿透式监管模式的演变过程,并分析穿透式监管对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

金融与实体经济穿透式监管

  关键词:穿透式监管;金融;实体经济

  一、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本源

  随着经济结构转型的进行,国内外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为了提升自身竞争力,适应新的发展模式,助力我国经济腾飞,金融业也要重新考虑自身的定位和职能。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并把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之首。因此,金融中介机构应该根据经济发展阶段,调整运营模式,全面提升实力和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向前发展。我国经济的整体实力是金融业得以快速发展的根基,没有了实体经济的支撑,金融业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和宗旨。因此,金融业要减少内部资源损耗,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断为实体经济发展注入血液和新的活力。首先从金融的定义上来看,金融的本质和职能就是资金融通,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按照我国对“金融”范畴的习惯理解,创造货币,形成货币供给,自应列为金融体系诸功能的首位。西方经济学者认为,金融市场所履行的最基本的功能是从那些由于支出少于收入而积蓄了盈余资金的家庭、公司和政府那里,将资金引导到那些由于支出超过收入而资金短缺的经济主体那里。不难发现金融的本质是服务业,是促进资金的融通,其过程并不能直接创造价值,但能够实现资金供求的对接,促进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其次,国家经济的强大是一个国际金融中心的坚实基础,国际金融中心必须建立在现实经济基础之上,包括国内经济、地区经济和国际经济。从历史经验上看,世界金融中心的形成都是实体经济和金融实现良性循环和互动的结果,而危机的发生也证明了金融一旦偏离了其本质,无论多么庞大的金融帝国都会坍塌。脱离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更容易积累风险,导致金融危机;缺少金融的有力支撑,实体经济将面临资金不足,导致经济发展停滞。

  二、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现状

  在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之后,学界和政策当局共同认识到了金融系统稳定发展的重要性,为了把握金融要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2017年国务院成立了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对金融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切实推动金融业回归本源,完成配合实体经济结构转型的金融业规范和升级。要继续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强化金融监管协调,提高统筹防范风险能力,更好地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更好地保障国家金融安全,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体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以研发新技术,提升全要素生产率。而转型过程中,短期内实体经济风险上升带来的期望收益下降使得不同的金融中介根据不同监管要求和自身利益考虑,不断增长金融中介内部链条,导致资金利用效率的降低,增加中介内部损耗,影响对实体经济的投入和支持,影响技术进步和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即近年来经常听到的“资金空转”。实体经济外部融资方式主要有两种,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指赤字部门从资金盈余部门借款,形成赤字部门直接债务,资金盈余部门购买和持有赤字部门发行的证券形式的金融资产。间接融资则是金融中介机构以自身名义借贷,从资金盈余部门获得可贷资金,并将这些资金借给资金需求方。直接融资要求资金的供需双方直接对接,而间接融资可以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在资金供需之间搭建桥梁。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关系,既反映一国的金融结构,也反映一国中两种金融组织方式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形态。间接融资需要借助各类金融中介,我国的金融体系是由银行主导,从传统银行支持经济的角度看,银行资产的增速应该和经济增速在趋势上保持一致。但这一规律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被逐步打破,银行资产和经济增速的缺口持续扩大。自2008年以来,银行业资产总额增长速度都是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速的两倍以上。银行业的理财规模和同业业务等表外业务规模都在不断扩大,贷款增速和规模却不及表外业务,这说明银行的资金并没有直接流入实体经济,而是在金融体系内部循环。非银金融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吸储,资金量难以和银行相提并论,为了能够发展业务,为企业提供资金,非银金融机构也离不开银行的资金支持。在这样的资金供求关系的影响下,银行、非银金融机构和企业共同“研制”出了“创新”的资金融通方式,组成了资金循环链条,也衍生出了各类“资金空转”的方式。“资金空转”有三个层面的涵义:一是资金留在金融体系内从未进入实体经济;二是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成为产业资本后又重返金融体系流转;三是资金虽流入实体经济,但因交易链条过长,抬高了资金进入的最终成本。现实中,这三个层面的空转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金融市场和产品创新不断,对“资金空转”的形式逐一列举一是难以穷尽,二是容易让我们过度陷入细节而忽略了主要问题。但这些“资金空转”的方式存在着许多共通的地方,这就需要找到资金空转的共性特征并对其进行穿透式监管。

  三、穿透式监管探析

  (一)穿透式监管的起源

  目前,学界普遍认为穿透式监管来源于“功能型监管”和“目标型监管”。功能监管的概念来自于默顿(RobertC.Merton)的《功能视角下的金融中介》。默顿认为,科技的高速发展,金融理论和产品的不断创新使得全球金融市场和机构都发生着快速的结构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机构监管的视角会面临诸多挑战,功能视角则另辟蹊径,不是只关注现有金融机构,而是关注金融中介能够实现的功能。默顿分析了金融机构不断变革的动因,通过举例说明了技术的发展和竞争会促使金融机构不断变换结构和创新金融产品,但其实现的功能却相对稳定,因而关注金融中介的功能监管比进行机构监管更为稳定和直接有效。金融创新是金融系统提升经济效率的驱动力,在分业多头监管体制下,金融机构为了应对竞争环境、追逐经济效益进行金融创新,不断突破其业务边界并寻求监管套利,金融监管者则是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保障,没有适当的政策约束,即使金融创新没有造成巨大的损害,也会对原有的经济运行“轨道”造成损害,影响监管秩序,因而制定与金融基础设施和发展程度相匹配的监管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面对持续的金融创新,原有的机构监管模式下的金融监管者无法应对不断变化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就会出现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叠加的情况。如果金融监管者能够从上述功能分类的视角对金融中介进行监管,则能够对类似业务进行较为统一的监管。功能监管主要针对的是美国的多头监管模式而提出的,针对的是分业监管存在的监管漏洞和机构的监管套利行为,在提高市场效率的同时,要保证监管的有效性。从美国的实践来看,金融危机后,监管当局采用了功能监管的理念,对相同的金融产品采取相同的监管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监管套利,增加了对金融市场的了解和控制,避免金融危机重演。目标型监管则是英国经济学家泰勒(MichaelTaylor)提出的“双峰监管(TwinPeaks)”的一部分。泰勒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微观审慎)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宏观审慎),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二是致力于提高金融效率的行为监管目标,包括金融消费者保护、促进公平有效竞争、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诚信建设和减少金融犯罪五个方面。由于金融监管的两个目标的关注点、实现方法和需要的技术支持都存在较大的差别,泰勒主张实行“双峰监管”,即由两个相对独立的主体承担不同的监管任务,防止因目标不一致而造成政策选择困难。为了解决金融稳定和效率冲突时的情况,在包括澳大利亚、英国、南非等国的双峰监管模式的实践中,都设立了高于“双峰”的“仲裁机构”,如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和英国的金融政策委员会,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解决可能存在“双峰”利益冲突问题。“双峰监管”提出的出发点在于提高监管机构的效率,每个机构坚持单一目标,有利于监管机构及时、有效地针对市场上出现的问题出台监管政策,也能够提高监管机构的专业化程度。

  (二)穿透式监管的提出与发展

  穿透式监管由我国的监管层首先提出,其目标更加统一和明确,有利于监管机构之间关系的梳理,并营造一个更为规范有序的监管体系。基于确定的监管目标和更为统一的监管力量,穿透式监管的思路更为直接,方法更为多样和灵活,可以依据功能穿透,也可以依据行为、主体等。穿透式监管有利于保持监管的一致性,避免监管套利。但同时也对监管者对市场的熟悉程度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穿透式监管针对的是金融机构规避监管要求,进行各类金融产品嵌套的行为。当然,在证券监管领域,还存在对主体的穿透式监管,即发现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等。吴晓灵指出:“防范资产管理产品风险,主要由央行主导、各个监管当局参与制定资管产品统一标准,坚持穿透性监管原则。”所谓穿透性,就是要穿透到最终的投资者、穿透到最终用钱的产品(叶林、吴烨,2017)。穿透式监管采取的方法是穿透表面业务形式,判断具体行为的本质属性及最终的法律关系。据此方法而确定了各类金融行为的本质后,就能进一步明确监管机构、方法、职责和监管要求。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在于“实质重于形式”的核心原则以及“提升市场透明度”的理念。随着金融深化的进行,简单的机构监管已经不能满足现代金融的要求,出现了许多多头监管、监管漏洞和相同产品不同监管标准的情况,金融机构也擅长利用监管漏洞来规避监管、实现获利。理性人假定下,如果存在监管漏洞,且可以据此盈利,那么漏洞就一定会被市场主体发现并利用。而金融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很难观测到全局的风险累积,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积累的大量的风险,并实际上影响了经济发展的节奏和速度,难以保证自身和整个经济体实现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投资者只能看到金融产品的表面,难以了解投资品的真实情况,甚至资金的最终去向,不仅不能对自身收益做出准确判断,更加难以实现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因此就需要金融监管者能够有效控制市场的整体风险。面对不断更新的复杂的交易结构,金融监管者必须能够透过多层次的嵌套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剥离出金融产品的本质,才能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则,从而统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套利,避免因金融创新导致的风险积累和扩散,实现有效的监管。通过有效的监管,加强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实现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付莉 王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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