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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省域碳排放核算准则与实证检验

分类:城市规划论文发表 时间:2020-04-09 11:07 关注:(1)

  随着《巴黎协定》的生效以及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制定科学合理的省域碳排放核算准则已成为中国未来碳排放控制的重要基础。文章通过理论探讨与实证检验发现,中国省域间存在显著的碳转移,且各省份的碳强度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准则下的省域碳排放核算结果差异显著,“利益原则”下的碳排放核算准则呈现一定的省域偏好,提出的“利益与效率兼顾原则”下的“激励补偿的消费者责任”准则具有一定的科学合理性。

中国省域碳排放核算准则与实证检验

  关键词:碳排放;碳转移;碳强度;核算准则;MRIO模型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减少人类活动造成的二氧化碳排放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1]。作为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和碳排放国,中国在2015年《巴黎协定》谈判过程中承诺203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较2005年下降60%~65%,并在2017年启动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建设工作。然而,要想确保中国碳减排“2030目标”的按期实现以及推动全国碳交易市场的高效运行,首先需要针对中国各省份展开科学精准的碳排放核算[2]。同时,各省域间广泛而密切的经贸联系可能会引致碳排放的空间转移,从而影响各省份碳排放总量[3]。因此,在省域碳排放的核算过程中,如何实现各省份碳排放责任的科学界定以及省域碳排放核算准则的合理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学界在界定各经济主体碳排放责任时,主要依据其在生产消费过程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即“利益原则”[4],并依据生产与消费利益所占权重的不同,将碳排放核算准则分为“生产者责任”准则、“消费者责任”准则及“共担责任”准则。“生产者责任”准则,即将某一区域生产引致的全部碳排放作为该区域碳排放量,体现了“污染者付费”的思想,但其忽略了碳排放责任与消费利益之间的关系,将会助长出口地区与进口地区之间的“碳泄漏”,从而不利于减排效率且缺乏公平性[5]。鉴于“生产者责任”准则的不足,国内外一些学者如Munksgaard等(2001)、樊纲等(2010)相继提出了“消费者责任”准则,即经济主体应根据其产品消费所产生的碳排放来承担责任[6,7],但其仅通过消费利益确定碳排放责任将使得生产者缺乏减排动机,而消费者若没有政策支持也难以主动减排,这将增加减排效果的不确定性[8]。基于此,许多学者提出了“共担责任”准则,即区域间碳排放空间转移由生产地与消费地共同承担,但目前学界关于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分配因子并没有达成共识。

  综上所述,目前学界主要依据“利益原则”界定各经济主体的碳排放责任,但是单一的“生产者责任”准则与“消费者责任”准则均存在一定的不足,且“共担责任”准则在分配因子选择上存在一定困难,这意味着采用“利益原则”将很难建立科学合理的碳排放核算准则。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利益原则”下各核算准则的理论分析,提出该准则的核算特征,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各区域能源技术水平,提出“利益与效率兼顾原则”下“激励补偿的消费者责任”核算准则,并通过不同准则下中国省域碳排放的核算比较,分析各准则对于省域碳排放核算的适用性,以期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中国省域碳排放核算准则。

  1 理论分析

  由于各核算准则的理论内涵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同一区域在不同准则下的碳排放核算结果往往有所不同。基于此,分析现有碳排放核算准则的理论特征并进行相应优化,可以为中国省域碳排放核算准则的科学制定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与参考。

  1.1 “利益原则”下碳排放核算准则的理论分析“利益原则”是指各经济主体应依据其在生产消费过程中通过影响碳排放所获取的利益,承担相应的碳排放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生产利益与消费利益所占权重的不同,学界将“利益原则”下的碳排放核算准则分为“生产者责任”准则、“消费者责任”准则以及“共担责任”准则。由于学界目前对于“共担责任”准则中的分配因子并未达成共识,因此,本文仅对“生产者责任”准则与“消费者责任”准则进行理论分析。此外,为了清晰地反映不同核算准则下各区域之间碳排放的责任界定关系,本文假设存在区域A、区域B与区域C这三个区域。

  1.1.1 “生产者责任”碳排放核算准则

  (1)“生产者责任”准则下区域碳排放的核算框架“生产者责任”准则是指将某一区域生产引致的全部碳排放作为该区域的碳排放量。因此,在核算过程中区域A的碳排放具体包括三部分:一是区域A最终需求引致的区域内碳排放,主要指由区域A生产并由区域A消费所产生的碳排放。二是区域A将所生产的产品流出至其他区域所产生的碳排放。三是区域A将所生产的产品出口至其他国家所产生的碳排放。

  (2)“生产者责任”准则下区域碳排放的核算特征根据“生产者责任”准则下的区域碳排放核算框架可以发现,该准则下的区域碳排放由该区域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碳决定,因此该准则会对区域的生产行为产生一定约束,从而促使其提高能源效率,以降低碳排放水平。

  此外,由于该准则忽略了消费行为所引致的碳排放,产品流入地区可通过高耗能产品的进口,将碳排放转移至产品流出地区,从而引致产品流入地区与产品流出地区之间的“碳泄漏”。因此,在区域间存在显著碳转移时,“生产者责任”准则将无法公平合理地核算区域碳排放,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产品流入地区,而不利于产品流出地区。

  1.1.2 “消费者责任”碳排放核算准则

  (1)“消费者责任”准则下区域碳排放的核算框架“消费者责任”准则是指经济主体根据其产品的消费所产生的碳排放来承担责任。因此,在该核算准则下,区域A的碳排放具体包括五部分:一是区域A最终需求引致的区域内碳排放,主要指区域A消费并由区域A生产所产生的碳排放。二是由区域A反馈效应所引致的碳排放,反馈效应表示区域A在消费区域B的产品时,其需求的扩大会导致区域B加大消费由区域A生产的中间产品以扩大产品的生产。三是区域A产品流入所引致的直接溢出效应碳排放,即区域A消费其他区域生产的产品时所产生的碳排放。四是区域A产品流入所引致的间接溢出效应碳排放,即区域A消费区域B生产的产品时,会进一步导致区域C增加对区域B的中间品需求,进而使得区域B扩大生产所产生的碳排放。五是区域A从国外进口产品所引致的国外碳排放。

  (2)“消费者责任”准则下区域碳排放的核算特征使用“消费者责任”准则下的区域碳排放核算框架能够反映由区域经贸联系所引致的碳排放空间转移,从而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产品流入地区与产品流出地区之间的“碳泄漏”。然而,由于该准则将碳排放的所有责任都归结于产品的消费行为,因此其不会对生产者产生碳排放约束,由此导致产品流出地区减排动机的缺乏,从而不利于能源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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