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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论文

分类:建筑工程论文发表 时间:2011-12-26 17:27 关注:(1)

胡 婷

摘要:我国现有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主要以各级政府为主导,进行公开招标,大多数属于政府行为。从招投标工作的执行情况来看,存在着体制现状提供“操作”可能,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筑市场招投标管理的一些弊端。规范完善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全国性的工程建设管理电子信息网络平台,构建相对完善的企业信用体系建立企业技术管理人员资金状况与工程承包总额相关联的管理机制.严格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管理,推动我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及对策

建筑工程在我国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城市的建设、发展和扩大都离不开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而建筑工程招投标这项建筑工程中最重要的流程环节直接关乎建筑工程的公平公开,并与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颁布实施,是建筑行业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它的出现使建筑企业在改革过程中显示出勃勃生机。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力及法律程序的不完善,令目前建筑市场中,这一最通用的采购方式的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因此,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也顺理成章的成为衡量、贯彻、执行以及监督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一项重要工作。

1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问题

1.1体制现状提供“操作”可能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代理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从实践来看,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是萌芽于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

1.2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第三章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现况及存在的问题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就组织机构而言,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入,政府机关越发精简,配置人员更少。目前,我国处于建设高峰期,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项目经验,建筑市场必然产生大量问题。面对此种状况,建设行政主管部成立的招标办及有形建筑市场,又人为割裂,导致人力资源浪费,监管力量更趋削弱二从行政手段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特别是规范业主行为缺乏有效手段,而仅有的手段是惩罚性的消极手段,从理论上说,过多使用消极手段会伤及自身,最终会影响事业的繁荣。

2完善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几点建议

2.1建立全国性的工程建设管理电子信息网络平台,构建相对完善的企业信用体系

电子信息管理已经成为我国信息管理的主流发展趋势,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以及计算机的普及让网络媒体成为继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之后,人们获取信息的另外一个重要平台。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拥有本地区招投标建设管理的电子信息网络平台,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工程建设的良莠不齐,加上地方发展思路的局限,因此电子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相对分散,尚未形成全国性的工程建设管理电子信息网络平台,因而各企业发展也大部分局限于地区性发展。随着全国经济活动联系日益紧密,这样的发展状态,已不适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因而,需要整合全国各地、各单位的工程信息资料,并建立数据库,将各地发展中的工程状况和工程质量等信息都反应在互联网上,形成完整的数字化体系。节省了资料传递的时间,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

2.2建立企业技术管理人员资金状况与工程承包总额相关联的管理机制

我国工程承发包过程主要依据是企业资质,企业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担任务不受限制。而企业技术管理人员与资金状况是企业承担工程任务的先决条件,没有足够的技术管理人员,工程的质量安全无法得到保证。在资金方面,即使业主能够足额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也必须先行垫付大笔资金投入工程施工,所以资金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条件。事实上,工程建设领域长期存在的转包征集等问题,部分解决了施工企业资金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要建立与企业技术管理人员及资金能力相一致的承包限额,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和顺利实施,一定程度上能缓解招投标过程的无序状态,达到择优扶强的目的;同时要通过资金链的建立,促使长期处于幕后操纵的有经济能力的“工头”,走上建设舞台,扮演其应有的角色。

2.3加强监管,规范运行

《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对于我国建筑市场目前的现状来说,已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7部委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等法律法规及各地方性条文对于工程建筑招投标活动进行行为规范。从目前来看,基本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与实际状况,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但是可以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不断的丰富和完善,从而达到法律法规完善的最终目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市场上最大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如何监管的问题。因为建筑市场关乎民众生存和基本需求和公众的根本利益,属于公共事业,所以应该针对法律要求对建筑行业中的各个环节做详尽监管措施,在建筑工程市场化运营的最初就打下良好的基础,这样更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发展和规范竞争。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部门在履行自己职责的时候,就必须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杜绝通过岗位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而造成中标单位在施工时发生质量问题,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应重视招标文件中对于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规定,对于不合理、含倾向性或潜在排斥投标人的内容或妨碍、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内容应予以制止,情况严重的还应当给予处罚,以示惩罚。针对评标活动中不公开载明的评标标准,或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制定不合理评标标准和方法以限制潜在投标人缺乏公众性的问题,应由招标委员会主席向业主单位提出或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并予以解决。而对于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4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

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使然,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仍衷情于“权力”。建筑产品虽然牵涉到每一位民众,但它不像家电产品,民众可以自主行使购买和监督的权力,致使家电业必须以诚信经营为本,取信于民,才能获得市场份额。现实中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

2.5严格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管理

建筑市场环境的改善需要规范建设主体各方的行为,而工程风险管理体制是以市场手段规范各方行为,加强责任制约的有效措施。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尽快健全我国的工程担保和责任保险制度,如: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支付担保、保修担保、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等担保制度。这不但能减少建设主体各方的经营风险,更能以市场手段来进行制约,使建筑业能更稳健、更规范地发展。有形建筑市场不应与任何管理部门及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具有健全的有形建筑市场办事程序、工作准则和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建筑市场基本功能的服务设施;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参考文献:

[1]傅纯,李佳山.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几点体会[J].山西建筑,2007-1,33(1).

[2]魏武强.我国的招投标制度与法律问题探讨[J].

[3]曹著.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发展之路[J].山西建筑,2007-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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