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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及施工常见问题的处理

分类:建筑工程论文发表 时间:2012-12-10 10:42 关注:(1)

  摘要:本文对高层民用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及施工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高层民用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施工;问题与对策

  防排烟设施是高层民用建筑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可缺少的消防安全设施,但由于部分设计、施工人员对防排烟设施的结构、作用、性能缺乏了解,对国家规范标准理解不透彻,往往导致在设计、施工等环节中存在一些问题,造成许多防排烟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或起不到应用的作用,不能顺利通过消防验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自然排烟设施达不到排烟目的。自然排烟本来是一种经济、简单、易操作、维护管理方便的排烟方式,但由于部分工程在设计、施工过程中不能按规范要求进行,往往导致工程完工后,自然排烟设施不具备排烟作用,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自然排烟窗的设置位置不当。从自然排烟效果考虑,排烟窗应尽量靠近墙的上部设置,目前有相当数量的自然排烟窗不是设置在墙的上部,而是下部,距顶板、吊顶的距离较大,不利于自然排烟。

  1.2 自然排烟窗的开窗面积达不到规范要求。国家标准GB 50045—1995(2001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对采用自然排烟部位的开窗面积均有明确规定,如8.2.2.1条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窗面积不应小于2.00 m。,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 m。8.2.2.2条规定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和不应小于2.00 m。但由于部分设计人员未按规范要求进行认真计算,或将固定窗的面积计算在排烟窗面积之内,或开窗方式不对或因装潢需要将窗的面积减少,导致部分工程排烟窗面积达不到规范要求,直接影响排烟效果。

  1.3 自然排烟窗的结构形式不合理。有的把排烟窗做成不可开启的固定窗,有的将窗的上部做成固定窗,把可开启的排烟窗设在窗的下部,严重影响排烟功能。

  1.4 安装高度较高的排烟窗缺少便于开启的操作机构。按规范要求,排烟窗应有便于开启的装置,但有些安装高度较高,开启困难的排烟窗均未安装开启操作装置,不利于火灾情况下排烟窗的开启实际上就是死窗。

  2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部位所要求的余压值难以形成送风口、排烟口风量、余压值达不到《高规》要求的现象在工程中比较普遍,有的送风口、排烟口的风速甚至接近于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风机选型不当。按《高规》要求,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和规范规定的值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有的设计直接按规范给定的值确定,往往导致选用的风机风量、风压偏小,不能满足要求;有的设计采用通风与机械排烟合用系统,但施工中未按设计要求选用双速风机;有的建设单位因某种原因不按设计的风机型号订货,而购买功率规格较小的风机,导致风机风量严重不足。

  2.2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与自然排烟设施重复设置。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 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 m 的居住建筑,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有的工程在上述部位又同时采用了自然排烟,导致火灾情况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与自然排烟窗同时开启,防烟楼梯间难以形成正压,达不到防烟效果,按《高规》8.2.1要求,这些部位是不能采用自然排烟的。

  2.3 合用正压送风系统未设计压差调节装置。按《高规》要求,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目前很多设计的合用正压送风系统没有设计压差调节装置,无法形成楼梯间的余压值高于前室。

  2.4 防烟分区不按《高规》要求设置挡烟设施。有相当一部分工程,尤其是大型商场设置机械排烟的部位未按规范要求在吊顶下设置挡烟垂壁,有的地下室虽然采用建筑的梁作挡烟设施,但排烟系统的排烟口未按规定安装规范要求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而是设在梁的下面。

  2.5 排烟口设置不合理。在一些大厦的地下室,排烟口采用固定百叶式常开风口,不能调节风口的通风面积,造成离风机近的风口抽力大,离风机远的风口抽力小;还有的是排烟口设置偏多,规范要求不超过30 rn,有的10 rn内竞设了3个排烟口,致使末端排烟口抽力很小达不到排烟的效果。

  2.6 送风口设置不符合要求。有的竖向防排烟系统的送风口采用固定百叶窗式常开风口,风口规格尺寸基本一致,造成各层送风口的风量风速严重不平衡,离风机较远的送风口的风量不足,甚至末端的送风口的风速、风量接近于零起不到送风效果。

  2.7 风管竖井施工质量差,漏风严重。在施工现场有相当多的工程风道竖井不抹灰或抹不到位、或管道连接不严实,常闭风口关闭不严密,漏风十分严重,导致送风口、排烟口的风速、风量达不到规范要求影响使用效果。

  2.8 还有的选用风阀质量差,常闭风口关闭不严密,漏风严重;有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甚至取消了竖井连接吊顶风口的风管,利用吊顶闷顶空间代替风管,这往往造成风管风口风速接近于零。有的将排烟系统的风机排烟口设在室内,致使火灾情况下烟从室内排到室内,不仅失去了排烟作用,而且还可能造成火灾的蔓延扩大。

  3 应设机械防排烟设施的部位未按《高规》要求设置

  3.1 带裙房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未按《高规》要求设置正压送风系统。

  3.2 超过20 rn无自然排烟的内走道,有的设计人员因与其相连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有自然排烟,认为其具备自然排烟的条件,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3.3 一般地下室都设置排风兼排烟系统,许多设计人员并未按不同功能进行单独设计,造成风口偏多,抽力不够,影响排烟效果。

  4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如何对策

  4.1 首先各设计院及有资格的专业消防公司,要高度重视防排烟设施的设计。设计人员应熟悉规范,了解产品并要考虑综合因素,不能太理论化、理想化,选参数时应留出适当余量考虑设备及风管造成的分压损失。

  4.2 各地消防部门应加强对防排烟设施设计、施工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各地消防部门一般对消防报警与电气、固定(自动)灭火设施专业设计施工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非常重视,培训过程中往往忽略了防排烟设施的设计、施工人员。

  4.3 应认真落实防排烟设施的施工由消防设施专业施工单位承担的制度。防排烟设施是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规定其施工必须由消防设施专业施工单位承担,但目前很多项目的防排烟设施施工均是由空调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安装。

  4.4 消防监督部门的建审人员在审查施工图时,应高度重视对防排烟设施设计的审查,特别应重点对自然排烟窗的设置、开窗面积;机构防排烟设施的设置部位、风机选型、送风口排烟口的设置、防烟分区等进行仔细审查,力求早发现问题,早解决问题;若等到竣工后再发现问题,一是整改难度大,二是将给投资方带来较大损失,所以要尽力杜绝“重验收,轻审核”的现象。

  4.5 在施工中,承建单位和监理公司应加强对防排烟设施施工(包括土建及安装工程)的监督管理,将防排烟设施列为施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做到发现问题后,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特别是对不易看见的风道、竖井内壁的土建施工,要加强监管力度,以除后患。

  4.6作为施工单位应首先熟悉图纸、理解设计意图弄懂整个系统原理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而且要有一批素质好技术高责任心强的施工队伍。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半成品一定把好质量关这也是把好工程质量关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在施工过程中对关键工序要严把质量关,特别是影响到工程质量、工程使用功能的,要逐一对照图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决不把问题在下道工序。

  4.7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单独的高层民用建筑防排烟设施方面的规范、标准,仅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部分章节中有所阐述,本人认为还不够系统、不够深度,不够全面。建议建设主管部门应给予重视,加强这方面规范、标准的制订工作,适时制定出版有关针对防排烟系统方面的专业规范和标准,以正确指导建筑防排烟设施的设计与施工。使防排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有据可依、有法可循,进入一个正常的施工轨道。向社会提交一个合格的工程,为人们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生活环境,为打造一个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GB 50045—1995(2001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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