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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矛盾、盲区等等

分类:建筑设计论文发表 时间:2011-10-10 11:34 关注:(1)

综述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矛盾、盲区等等
尚妮娟

摘要:根据笔者多年的经验,本文分析了《建规》和《高规》中存在的问题,对规范之间或规范之内存在的矛盾之处进行了讨论,还指出了《建规》和《高规》中存在的盲区,并给出了修改建议。
关键词:《建规》 《高规》 规定 建筑设计
1 前言
保证建筑消防安全是建筑设计的重要任务之一。为了有效的搞好建筑防火设计,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标准或要求来有效指导、约束建筑防火设计行为,是减少和防止火灾发生的重要保障。在执行防火设计规范过程中,总是会遇到一些不严密的条款、模糊的概念,甚至有些条款之间还相互矛盾。因此技术规范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其与现实发展相适应的先进性都影响着建筑的消防安全。为了提高防火设计水平,防范火灾发生,我们必须对对规范中某些条款加以完善。本文着重针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中存在的问题,矛盾和盲区进行探讨,并提出修正建议以供商榷。
2 《建规》与《高规》中存在的问题
《建规》中关于高层厂房与民用建筑、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的规定有误。表3.4.1表明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为25 m,根据耐火等级不同高层厂房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分别为13 m、15 m、17 m,其与室外变、配电站防火间距为12 m、15 m、20 m,两者的差距不合理。笔者认为后者应与前者相同,或比前者略大。
《建规》第11.4.1条规定: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不小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该条文中的说法容易产生歧义,在执行规定时,难以决定按照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还是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来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老年人和儿童都属于弱势群体,一旦发生火灾,则疏散困难,在《建规》与《高规》中应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使其含义明确。
《高规》中第6.2.5.1条和第6.1.3条规定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在一些实际工程中很难做到,尤其是住宅楼中的管道井。若将管道井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则可将其开在内墙上。但是管道井无人居住,内部火荷密度很低也没有无可燃物,发生火灾几率小,没有必要使用乙级防火门。所以《高规》中此处不合理,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管道井的门的设置问题做出相关规定。
《高规》第6.1.1.2 条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这里的窗间墙宽度理解时容易产生歧义,既可以理解为每一处窗间墙宽度,也可以理解为户与户或者单元与单元之间的窗间墙宽度。所以《高规》中此处含义表达不清晰,应该清楚的说明到底是每一处窗间墙宽度还是户与户或者单元与单元之间的窗间墙宽度。在规范的编写过程中,一些必要的状语、定语或主语是不可省略的。
3 《建规》、《高规》矛盾之处
《建规》中第5.3.8条和第5.3.13条对于幼儿园等建筑的规定存在矛盾。第5.3.8条提到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的房间不能位于走道尽端,婴幼儿用房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及走道尽端。但第5.3.13条中却给出了托儿所、幼儿园等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距离疏散门的距离值。笔者建议将表5.3.13中的值删除,同时说明婴幼儿用房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及走道尽端。
《建规》中规定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在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两者相互矛盾。首先,笔者认为《建规》应该扩大规定的对象,不应只包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而应该包括所有的公共娱乐场所;其次,在排烟问题上可以采取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相结合的方法,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反之则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高规》中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至少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是《住宅建筑规范》则认为应置环行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高规》规定塔式住宅从10层往上应设置消防电梯,而《住宅建筑规范》却规定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住宅建筑规范》和《高规》都对住宅的消防设计进行了规定,而这些规定是不同。这些矛盾之处让人们在执行规范时,经常产生迷惑。笔者认为在制定一个新的规定、规范的时候,应当参照原有的规章制度,不应该对同一方面进行重复编制,即使重复编写,也要保持一致。这样才利用规范的推广和应用。
《高规》第4.1.5条指出: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的面积不宜超过400平方米,而第4.1.5A条却说:不宜超过200平方米;4.1.5条没有对设置出口的条件做出规定,而4.1.5A认为有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出口;4.1.5条没有对防烟、排烟设施的设置做出规定, 4.1.5A则有明文规定。究竟该如何执行,还不太明确。对于矛盾的地方,笔者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其中一条;对于空白之处则应增加相关条款。
4 《建规》、《高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盲区
《建规》中对剪刀楼梯的设置没有任何规定,导致设计人员在遇到多层公共建筑剪刀楼梯防火设计时没有依据,产生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建规》增加剪刀楼梯间设置的相关规定。
《高规》中将所有的高层建筑医院均列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没有根据具体的使用性质进行区分,如病房楼、办公楼、科研楼等。如果在设置消防设施时执行统一标准,是不恰当的。所以,笔者建议《高规》应增设区别对待不同使用性质的高层建筑医院的相关条款。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4.2.4三条中规定: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没有对离楼面的高度做出规定。笔者认为此处应当增加栏杆离楼面的高度的具体数值。

5 结语
随着现代建筑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功能复杂的综合性建筑不断涌现,建筑设计趋于复杂化、多元化和综合化,增加了消防设计的难度,给消防设计带来了挑战。为了预防建筑火灾的发生,更需要消防设计规范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综上所述,《建规》和《高规》中出现的问题有:歧义、不合理、矛盾、盲区等等。在编制规范时应该做到明确规范条文中的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补语等语法的使用方法。避免使用连词,清楚的表达确切的含义,做到逻辑严谨,含义明确。《建规》和《高规》中经常出现“宜”这个字眼,这是一个并不确定的表达方式,应注意其在强制性条文和非强制性条文中的使用。为了避免矛盾和盲区的出现,让建筑设计师做到有据可依,我们必须完善和充实规范条文的内容,并在规范中阐述具体的案例,以帮助理解,消除不确定含义。规范的修订和新规范的出台都是对其涉及的领域的总结和归纳,前瞻性和局限性并存。只有通过实践和摸索逐渐完善才能做到全面周到,无漏洞可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GB50016-2006, 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GB50045-95, 1995(2005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规范[S]. GB50368-2005.
4刘国强, 张宏亮. 我国现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局限性与性能化设计的应用[J]. 山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0, 24, 14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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