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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论文发表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分类:社会学论文发表 时间:2015-06-18 15:34 关注:(1)

  这篇社保论文发表呕了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缺失,导致这种缺失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体制上的原因,造成城乡严重不平等,从立法上说,社会保障应该是全民享有的,所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理应包含在内,而不应该是少数“市民”享有的。针对这些问题论文发表了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和建议。

  摘 要:近年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却一直无人问津。这不仅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而且也给社会的不稳定埋下了诸多隐患。因此,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社保论文发表,农民工,社会保障,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原因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原因

  1、体制上的原因

  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根本原因。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乡严重分离,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消极作用已显而易见,它造成了城乡严重不平等,使农业滞后,农民收入低下,并进一步影响到我国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农民工”这个概念也必将成为历史的陈迹。当然,也就不会存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了。

  2、立法上的原因

  我国规定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据此,用人单位只为本部门的“城镇职工”缴费是不算为过的。因为这是有“法”可依的。但我们也应注意到,我国<宪法)第4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社会保障权,应是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而不应成为少数“市民”的专利。

  3、思想观念上的原因

  一种观点认为:政府承担城镇居民特别是下岗职工社会保障的负担已经是异常沉重了,因而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已无力承担。这种单纯从经济视角来看待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观点显然违背了一个基本常识,即中国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城镇社会保障负担沉重并不构成不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当理由。况且,中国经济已持续高速增长了20多年,国家的经济承受能力也在逐渐增强。那种以国家财力不足作为不考虑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理由已越来越不充分。同时,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代价估计过高也是一个误区。虽然政府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是必要的,但主要责任却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和现实政策的引导来调动雇主和农民工分担责任的积极性。另外,还可以动员社会资源。另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政府以往并未承诺过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仍然是农民身份!因而同样可以不考虑。

  二、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与建议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中出现的新的结构因素,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他们相当一部分人处于流动不居的状态,加之其所从事的职业也各具特色,因此在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时,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应采取分类分层的保障办法,优先解决突出的基本的保障问题。

  首先,就有雇主的农民工而言,最迫切的是尽快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得到确立。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可参照(企业职工公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企业(雇主)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时定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保障项目成本并不高,但对农民工却是迫切需要的,而且对企业(雇主)也是有利的,因此,应尽快建立。

  其次,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上文已述,农民工虽是一个主要由年轻人组成的高活力群体,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福祸”。因此,为农民工建立医疗保险制度是必要的。医疗保险可分为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与一般医疗保险两项。对于第一类农民工,应实行与城市职工相同的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其中雇主负担社会统筹部分,个人及雇主缴费的小部分进人劳动者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一般医疗,不足部分,只要未超过一定比例,仍由个人负担;医疗费若超过一定比例,即为大病。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负担费用的绝大部分,其余仍由个人负担。而对于后两类的农民工,由于其流动性较强,因而可不参加一般医疗保险,日常的医疗开支由个人或家庭承担。但其应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账户。但如他们愿意参加一般医疗保障,可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应确保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

  再次,关于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基于保障人权的需要对特困居民实施的一种无偿救助制度。农民工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不可缺少的一个群体,当其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时,国家当然有义务对其救助,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将农民工完全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不现实。对此,笔者建议:对于第一类农民工,若其年龄已满40周岁,则应将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但对于不满40周岁的及后两类农民工,由于其流动性较强且年纪普遍较轻,因此,对他们的社会救助不应是单纯的经济救助,而应是提供劳动机会。对于他们,可以考虑建立一种特殊的最低生活保障体制,即“公共劳动”形式的最低生活保障体制。

  当然,针对农民工的这些社会保障制度,都只是过渡性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各类企业的真正确立、以及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彻底废止,目前这些针对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必然会被包括各类劳动者在内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所代替。

  参考文献:

  [1]李强,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路径选择--《理论参考》2007年04期

  [2]梁成虎,农民工面临严重职业病威胁[N].山西晚报,2006-09-16.

  推荐期刊:《法治研究》(双月刊)(原:律师与法制)创刊于2007年,系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主管、浙江省法学会主办的法学理论月刊。本刊原名《律师与法制》,创刊于1984年,于1985年面向全国公开发行,曾获华东地区优秀期刊一等奖。杂志始终以传递律师信息、交流律师实务、反映律师心声、维护律师权益为己任,在我国律师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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