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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环境共同体思想转变情况研究省级期刊发表

期刊目录网哲学论文发表2014-01-24 11:50关注(1)

  摘要:“哲”一词在中国起源很早,历史久远。如“孔门十哲”,“古圣先哲”等词,“哲”或“哲人”,专指那些善于思辨,学问精深者,即西方近似“哲学家”、“思想家”之谓。

  关键词:政治哲学,哲学环境,共同体思想,省级期刊发表

  一般来说,共同体是人存在的方式,一种共同体塑造一种观念,共同体成员依赖这种观念支持着自己的共同体,把共同体作为自己宗教信仰或者归属感的支点,以此确认自身的公民身份,从而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公民的身份观念促进共同体自主和自治,公平和公正的对待每一个共同体的成员,使得他们获得一种属于他们应该过的生活。共同体的职能在于保护成员生活不受他人的侵犯,这样,公民在共同体的生活中是自由快乐的。

  一、共同体:共和主义者的思想内核

  共和主义的思想可以追朔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但共和主义的实践肇始于罗马共和国,其主要思想阐释者有西塞罗、塔西佗、普鲁塔克、李维等人,他们主张对政治共同体成员进行德性教育,培养一种爱国主义情操,激励公民为国家不受奴役和支配而战斗,为了防止共和国的腐败,鼓励公民参与政治,充分行使公民的职责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从共同体的政治合法性权威方面讲,共和主义主张共同体的最高立法者是“人民”,“人民的意志是检验共同体目的是否获得正确解释的关键,也是共同体权力合法性的唯一基础。“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只有他们才有权威决定法律,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公民共同体中,法律和秩序的来源是‘人民或全体公民,或其中的主要部分,这些人在公民大会上用固定的词语,通过本身的选择和意志发布命令和作出决定:人作为公民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违背者要处以罚款或给以世俗的惩罚。

  本文引自期刊《长江文艺》 杂志创刊于1949年6月,是湖北省作家协会会刊,原为中共中央中南局文联会刊,被誉为新中国文艺第一刊。

  从公民与共同体关系上讲,共和主义把公民看作参与市民共同体的人,公民具有参与共同体的管理、参与政治权力的讨论或司法运行的资格。“在共和主义的公民资格传统中,政治的角色是积极的,是人类生活的中心和生命的最高实现,公民之所以是公民,之所以具有这种公共的身份,正是因为他们参与政治生活所致。

  因此,参与政治生活对于公民来说并不是他们可有可无的事情,而是证实其‘公民’身份的充分必要条件;承担政治义务并不仅仅只是一种回报,而是一种必需的的责任和使命。”[3]而且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

  但是,共和主义关于公民资格认定存在着许多争论和歧义,主要在于传统共和主义把儿童、奴隶、外国人和妇女排出在公民之外,这也成为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缺陷之处。实际上,共和主义认定公民身份不仅应该具有参与公共事务的资格,而且还要求具有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二者构成共同体公民身份的要件。

  如果一个人具有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但由于不具有公民资格,那么他就不能成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同样,如果一个人具有某个共同体的公民资格,但是他不具有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也不能成为共同体的合格公民。在共和主义者看来,政治共同体之中的公民应该都担任公职,“就像律师、参议院、市政委员、国会成员等等一样。

  因此,公民如果不负责任地行动,就可能被认为辜负了公众的信任,而如果他或她忠实地履行其职责,那么就向世人表现了其公民美德。简言之,公民权有一个道德的维度,是因为在公民权的观念中存在着一些衡量评价的标准,就像在律师、教师、管子工、医生这些概念中存在着衡量评判的标准一样。

  进而言之,公民权概念中的评判标准是共和主义的标准,因为它们强调的是公民权的公共性质。”[4]203如果从公共性质的角度来看,公民意味着具有一种公共精神的人。在个人与共同体关系上,个人会将共同体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公民权要求每一个公民能够在行动时(即参与公共事务)不是按照你所具有的身份角色(如工人、父母、消费者等等)的成员行事,而是一个人应该完全将个人利益放在另一边,而遵从他作为一个公民所具有的普遍意志行事。在共和主义看来,如果一个人脱离了自己的偏好,之所以能够把共同体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取决于对公民意识和观念的培养和教育。

  共同体通过公民教育使公民认识到自身与共同体的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此使得每一位公民能够自觉地投身于公共生活之中,最终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就此而言,参与公共生活是共和主义公民权的一个根本性特征,也是获得公民权的关键途径。从共同体的无支配自由的角度讲,共和主义主张一种无支配的自由,这种自由要求共同体成员之间平等和自由相处,共同体不需要外在权威的干涉以及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支配和统治,而是要消除对共同体弱势群体的压制和歧视。

  可以说,“无支配的自由是一种共同体的理想,如果某个人受到了支配,如果某个人受制于他人的专断的干涉,那么这始终是因为他属于某一类人或某个阶级;这个人是容易受到伤害的,是因为他属于黑人或妇女或老人或穷人,或者其他什么人。

  这就意味着,如果我们想增进一个人的无支配自由,那么我们就必须增进某个或某些其所属之脆弱群体的无支配自由。并且它意味着,如果一个想实现解放自己的目标,保护自己免于支配,那么他必须接受同一脆弱群体中其他人的目标。比如说,除非所有的妇女或工人,或者至少处于某种特殊情况下的妇女或工人的地位获得改善,否则单个妇女或工人就没有办法增进他们的无支配自由。”

  [5]190与此同时,无支配自由也表明了一种平等主义的目标,“它要求进行或多或少是平等的分配以实现其最佳的增进。这就意味着,随着无支配的增进,阶层、阶级、肤色以及文化等因素应当逐渐失去其政治意义;失去其作为容易受到干涉之标志的意义。整个共同体应当接近成为一个单一的脆弱性群体,在这种情况下,无支配将趋向于一种完全的共同善,因为排除其他每个人同时增加对这种善的享有,否则单个人多少就不可能增加自己对它的享有。因此,我们越接近于享有完全的无支配,这种理想就越具有共同性;我们在无支配利害关系上的命运就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6]164-165由于无支配自由促进共同体成员的平等,同时也消除了干涉、支配和专断,因此,无支配自由成为共同体成员共同追求的目标,它的实现将会消除统治、剥削和压迫。但是由于共和主义的共同体公民资格和公民身份的限制,也就是公民的排他性,使得这种自由仅仅局限于共同体内部具有公民身份的成员享有,这显然成为共和主义无支配自由的重要缺陷,正因如此,自由主义开始重新审视公民身份,并通过人权和契约理论解构共和主义。

  二、自由主义视野中的共同体

  自由主义不是把公民权仅仅限制于共同体的成员范围内,而是把公民权作为一种独特的构想和制度化,扩展和延伸到每一个人身上,因此,它首先关注的价值是个人自由的最大限度。个人是作为独立的原子式个体,不是作为共同体的公民而出现,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呈现为疏远和冷漠。

  无论洛克还是穆勒都认为,个人自由的首要价值是被理解为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免受国家干涉,对凌驾于个人行为之上的的国家权力持有一种戒备心理和警惕性,主张支持和保护隐私权、市场和其他私人自行安排决断的形式[7]182。限制国家的权限,旨在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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