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新闻中心 时间:2014-04-22 15:31 关注:(1)
自从有了考试,作弊一直没有停止过。从小到大,作弊比比皆是,如果成为习惯,这将对一个人一生的职业生涯和“三观”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昨天发布公告:在3月29日举行的2014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中,有81名考生被认定违纪违规,主要涉及让他人替考、抄袭考试资料等,他们的当次全部科目成绩均被判无效,部分考生还被处以“2年停考”。据悉,此次职称外语考违纪违规人数是近年来较多的一次。
由人保部颁发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明确,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在此中国职称论文发表网普及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也希望各位参考人员尊重考试,尊重自己。此项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2011年3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处理程序、附则5章21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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