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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宪法秩序立法听证制度高级政工师论文范文

期刊目录网城市管理论文发表2013-12-20 11:36关注(1)

  摘要:听证制度是个“舶来品”。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的价格审查制度,可以说是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此后,有关省市相继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

  关键词:宪法秩序,立法听证制度,禁放鞭炮之法,高级政工师论文范文

  一、引言

  爆竹于庭、磬鼓三奏的春节已然远去,伴随着禁放鞭炮的政策的废止和重提,岁岁爆竹仍然声声在耳。关于贺卫方老师的博文的思索,加之一个学期宪法知识研习的成果,遂成此文。

  关于禁放鞭炮我搜索了下资料:第一个禁放鞭炮的城市是天津,时间是1907年2月3日。那一天,天津巡警局通过《大公报》发布了一个很有趣的公告:“入冬以来,风高物燥,瞬届年节,竞放花爆。起花双响,高入云霄,遗火落下,贻害非小。贩卖燃放,均于禁条。

  二、宪法秩序与宪法秩序下的立法听证制度

  (一)宪法秩序

  本文引自期刊《知识产权》 杂志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的国家级双月刊杂志。1984年12月12日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创办《通讯》,当时是一本内部刊物。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它所追求的宪法秩序是一国法律秩序的基础和核心,是保障人民主权、实现宪政的基本价值目标。宪法秩序作为一种社会秩序,包括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定宪法而形成的一种协调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宪法上的秩序,它是理性追求的体现,即应然宪法秩序;二是通过各种宪法手段对现实的宪法关系进行调节,在宪政实践中形成的宪法秩序,是一种实际存在的秩序,即实然的宪法秩序。宪法秩序的实现是指应然宪法秩序向实然宪法秩序的转换过程,是一种存续的状态。

  宪法是调整一国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的根本法。从宪法关系主体的角度,可以说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法律规范;从宪法规范内容的角度,可以说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法律规范。宪法秩序也就必然要在协调国家与公民关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过程中才能得以实现。

  (二)宪法秩序下的立法听证制度

  宪法秩序下的立法听证制度也应一分为二:是指立法机构在对法案进行公布前进行的各项中途聆听所涉利益方的各方的申请或陈述、审核相关证据的法定程序,一方面立法听证制度是一种社会秩序,是基于人们对程序正义的基本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关于立法程序上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肯定的应然的立法听证制度,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转变成实际(实然)的宪法秩序。

  立法听证权是指在立法活动过程中,为了体现民主,充分反映民意,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团体有表达意见的权利。立法听证权的核心要素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建立在知情权基础上的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抗辩权与质证权,旨在被“听”;二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认真对待的权利,旨在被“处理”。

  在美国,听证程序是源于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听证是美国公民根据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所享有的权利“效力高于行政法上所规定的程序规则”,行政法上的程序规则必须符合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标准。

  我国学者也纷纷寻找我国建立听证制度的宪法依据或法理渊源,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现在虽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但在宪法中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原则可以认为该原则是我国听证制度得以建立的最根本原则。除此原则之外我国宪法确认的人民民主原则也是我国听证制度得以建立的法理基础。

  也有学者认为,立法听证权在我国宪法渊源在其他,宪法第27 条第2 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可见,听证应该是公民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活动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也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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