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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何区别

期刊目录网法理论文发表2019-02-22 14:03关注(1)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具有密切关系。首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具有联系,二者具有一致性、关联性和统一性;其次,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有区别,甚至在特定情况下会发生冲突,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法治论文。

法治研究

  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联系

  (一)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一致性

  1.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服务宗旨一致。任何一种规范体系都有其服务宗旨,如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是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而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是为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服务的。在当下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具有共同的服务宗旨,即二者都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服务宗旨是一致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二者都是在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和创制的。2.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经济基础一致。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一个社会的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最终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作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不同的法规范体系,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经济基础是一致的,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者的内容在根本上都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3.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指导思想一致。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作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两类法规范体系,二者遵循共同的指导思想,都坚持马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其指导思想。4.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本质一致。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体现了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由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党内法规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结果,其制定以宪法、法律为基本依据,其也体现了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二者都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联性

  1.国家法律是党内法规制定的基本约束。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相互关联性首先表现在:从党内法规的制定来看,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是党内法规制定的基本约束,党内法规的制定不得同宪法和其他国家法律相抵触、相冲突。2.党内法规是国家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党的领导是国家法律实施的重要保证,而党内法规是加强党的建设、规范和改善党的领导的保证。党内法规通过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和带头守法提供保证,从而在最终意义上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早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在总结“文化大革命”教训后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1](P147)同时,通过党内法规的实施,养成党员领导干部以及普通党员自觉遵守党内法规和党的纪律的行为习惯和工作作风,从而促使他们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促进法律实施。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统一性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都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规则基础。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二者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成部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所要求的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是“由国家法律与党规党纪共同铸就的,是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双轮驱动”[2](P24),二者共同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党内法规通过有效调整和规范党内关系,加强和改进党自身的建设,改善党的领导。党依照党内法规管党治党,通过从严治党为党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提供重要保障。国家法律是党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的规则基础。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修改的《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从而使得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在宪法中得以明确规定,为党领导人民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合法性基础。同时,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互动作用”[3](P6)。二者相辅相成、协调发展,从而统一于依法治国的全面实践中。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区别与冲突

  (一)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区别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作为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两套不同的规范体系,二者之间除了上述联系以外,还有很多区别,主要表现如下:1.二者的创制主体和创制程序不同。党内法规是由省级党委以上的党的组织按照《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相关程序制定出来的。而国家法律是由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其制定主体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外,还包括国务院、省级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省级和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等。2.二者的表现形式和效力等级不同。按照《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主要表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四类共七种形式。四类党内法规的效力等级依次递减。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家法律主要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其效力等级依次递减。3.二者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不同。党内法规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其调整对象是党内的各种关系,维护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的秩序。国家法律适用范围及于我国整个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调整对象是我国范围内广泛而普遍的社会关系。4.二者的实施主体和实施机制不同。党内法规的实施主体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自觉认同和自愿遵守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等为代表的党内强制力作为实施保障。而国家法律的实施主体包括各政党、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等。“政党也是守法的主体之一,而且是重要的守法主体”[4](P6)。国家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5.二者的稳定性不同。与国家法律相比,党内法规的修改权限和程序相对简单些,因而其稳定性要弱些。国家法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这是保证法律权威和法律有效实施的需要。二者都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适时调整和变化,但是具有更高稳定性的法律对社会现实的适应和反应要比党内法规相对缓慢,党内法规可以随着党情和社会情势的变化做出相对较快的调整和应对。

  (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冲突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很多方面具有一致性,并且党内法规的制定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和约束,因而在理论上二者应该不会有冲突。然而由于二者的创制主体和创制程序的不同,以及实践中党内法规现状的复杂性,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总括来说,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层面。1.党内法规制定阶段与国家法律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党内法规文本与国家法律文本的冲突,即党内法规的某些条文或规定与国家法律的某些法律原则或具体的法律规则相抵触、相冲突的情况。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该层面发生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二者的制定分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系统,由两套不同的“立法”机构和“立法”体系分别负责二者的制定。两套“立法”主体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从而导致党内法规的某些规定不可避免地与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相一致或相互抵触。2.党内法规实施阶段与国家法律的冲突,主要表现在:首先,由于二者对同一事项或同一行为都有规定,主体的某一行为同时违反二者的规定,从而导致它们在实施阶段发生冲突。当某主体的行为既违反党内法规的规定,又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对该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时就会产生冲突,即到底该依据党内法规执行还是依据国家法律执行抑或是依据二者分别执行。二者的这种冲突主要是由于相关行为主体的身份重叠性所致。其次,党内法规规定了本应由国家立法来规范的事项、关系和行为等,从而导致其实施时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与衔接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作为两套不同的法规范体系在制定和实施层面都有可能发生冲突,这就需要相关主体在创制和实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时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做好二者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与衔接的原则

  1.坚持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的原则。即国家法律优先的原则。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或相冲突时,严格审查党内法规的合法性,及时修改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党内法规。该原则是就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效力位阶而言的。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不但是因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是法治和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而且从前文所述二者的关系来看,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体系构成党内法规的制定约束,党内法规的起草和审议批准都需要严格遵守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基本要求。2.坚持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原则。党内法规作为党内的行为规范,与国家法律相比,其对党员做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对党员的行为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党员违纪又违法的情况下,除了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接受党纪的追责,这是党规适用的严格性”[5](P59)。该原则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以及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具有先进性。严明的纪律和严格的党内法规是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党的权威和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基本保障。党员不仅需要履行国家法律要求的公民的一般义务,还要履行党内法规规定的党员的特殊义务;不仅需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还要以党内法规所提出的更为严格的标准指导自己的行为。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与衔接的对策与措施

  1.党内法规前制定阶段加强二者协调与衔接的措施。党内法规在制定前需要编制工作规划,以科学合理部署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防止其与国家法律之间的不协调和不衔接。党内法规工作部门在编制党内法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开展党内法规制定前的准备工作,从而将国家法律作为党内法规制定约束的要求贯彻于党内法规的前制定阶段,以防止和减少二者之间的不协调、不衔接。2.党内法规制定阶段加强二者协调与衔接的措施。首先,需要建立党内法规制定部门与相关国家立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党内法规制定活动与国家立法活动不脱节。通过与相关立法部门之间的衔接与沟通,可以借鉴和吸收国家立法部门在立法工作中已有的成熟经验和立法方面的技术,明确相关主体各自的权限范围以及二者各自的调整范围,确保党内法规制定活动与国家立法活动紧密配合、互相衔接。其次,要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定程序,规范党内法规制定权的行使,确保其不得侵越国家立法权,“党外事务、法律保留和其他应由法律法规调整的事项,党内法规不应规定”[6](P23)。3.党内法规实施阶段加强二者协调与衔接的措施。首先,在处理相关主体的行为既违反党内法规又违反国家法律的案子时,要加强党的纪检机关执行党内法规与公安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实施国家法律的沟通协调以及工作上的衔接。尤其是党的纪检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切不可以执行党内法规代替国家法律的执行,对相关主体的违反犯罪行为的处罚绝不可简单以党纪处理代替之。其次,加强党的纪检机关执行党内法规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相关单位实施法律的协调和衔接。党的纪检机关在对相关主体违反党内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时还可能需要与其他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配合和协调,比如,在查处违反党内法规的经济类案件时就需要审计机关和银行等单位的配合,此时党的纪检机关执行党内法规的行为就需要与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法》、银行等单位实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国家法律的行为进行协调和配合。4.党内法规备案阶段加强二者协调与衔接的措施。首先,建立和完善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违法纠错制度,确保其与国家法律之间协调一致。“实现党内法规的自我纠偏和自我完善,做好备案审查工作是固本之策”[7](P137)。通过备案审查,严格确保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及其体系内部的协调性,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党内法规及时进行纠错,有效消除二者之间的冲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要求党内法规的备案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其次,加强党内法规的清理工作,建立党内法规清理的常态机制,及时清理、废止和修订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或不协调的党内法规,党内法规的清理制度与其备案审查等制度协同发挥作用,共同维护党内法规体系内部的协调和统一,确保其与国家法律的协调与衔接。我们要坚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一致性、关联性和统一性,正视二者的区别和冲突,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和对策,切实做好二者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工作。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8]我们应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推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彼此协调和相互衔接的基础上,共同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王勇.再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间的关系[J].理论与改革,2017(3).

  [3]孙才华,方世荣.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互作用[J].湖北社会科学,2015(1).

  [4]卓泽渊.党规与国法的基本关系[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5(1).

  [5]张海涛.如何理解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一个社会系统理论的角度[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8(2).

  [6]秦前红,苏绍龙.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基准与路径———兼论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5).

  阅读期刊:《法治研究

  《法治研究》(双月刊)(原:律师与法制)创刊于2007年,系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主管、浙江省法学会主办的法学理论月刊。本刊原名《律师与法制》,创刊于1984年,于1985年面向全国公开发行,曾获华东地区优秀期刊一等奖。杂志始终以传递律师信息、交流律师实务、反映律师心声、维护律师权益为己任,在我国律师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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