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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庭几类难以执行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期刊目录网法律史论文发表2013-12-23 13:58关注(1)

  执行难一直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顽疾,已经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而基层法庭处在执行工作的最前线,是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由于审执未能分离,其面临的执行压力更大,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基层法庭工作经验,谈谈几类比较突出的执行难案件的成因以及对策。

  一、执行难案件的

  成因分析

  1.赡养和抚养类案件难以执行的成因分析:一是该类案件双方之间的矛盾积怨已久,虽经法庭调解,也很难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夫妻之间早已形成的隔阂,短期内难以化解。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日益增多,如当事人有意规避执行,法律文书很难送达,可能会导致执行案件被迫中止。三是赡养费和抚养费的支付往往以月、季度、半年、年计算,此类案件标的虽小,但履行周期长、时间跨度大。由于基层法庭的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往往疲于应付。如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法庭调解结案,协议约定,其婚生儿子由女方张某抚养,何某每月付抚养费150元,第一年何某能按时履行,第二年由于何某在做事时不小心摔断了腿,在付出高昂的医疗费后,案件再也无法执行。

  2.交通肇事类案件难以执行的成因分析:一是该类案件的主体往往不在一个地方,不易查找。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多为突发性和偶然性。交通事故发生的特征决定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具有不特定的区域性。有些案件被执行人不在本市县辖区,而是涉及到外市县,有些甚至涉及几个省市。由于这些被执行人居住地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查找十分困难,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二是当事人缺乏车辆保险意识。交通事故中的部分车主缺乏风险意识或心存侥幸,连基本的交强险都不愿意交,更不用说商业险,农村的农用车辆和摩托车大部分都是如此。一旦发生事故,巨额的赔偿费用根本无法执行。三是车主与保险公司地点不同,由于车主往往在购车地投的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索赔比较困难。四是审执脱节,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差,在起诉时未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致使结案后肇事人已将财产转移。如李某与广西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李某某交通肇事导致李某父亲死亡,由于李某某没有交纳交强险,巨额赔偿让这个家在农村的农民,在赔偿了十多万后,只有打白条了事。

  3.金融贷款类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一是银行在贷前未进行严格审查,程序中存在隐患。有些当事人乱报贷款用途,而贷款后转借他人,形成顶名贷款;个别当事人在贷款后直接用于赌博和挥霍,致使无法还贷现象大量存在。法庭在执行此类案件时,被执行人有的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有的当事人干脆长期外出躲避,造成案件根本无法执行。二是银行在放贷环节中存在手续瑕疵。如有的贷款人或担保人并未到场签字;有的贷款人在贷款时请信贷员吃饭、送礼等。三是贷后监督程序中流于形式,“重发放,轻管理”的现象比较严重。该类案件在农村信用社表现得特别突出,2011年至2013年回龙圩法庭在帮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时发现,由于信贷员的素质不高及过去信用社管理不规范,有帮他人贷款的,有拿他人身份证贷款的,也有跨区域贷款的等等,如此案件一旦诉讼,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1.加强审执环节的衔接,在判决和调解时要充分考虑到日后的执行工作。对在诉前或诉讼中可能出现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影响裁判执行情况的,法庭要依职权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案件在执行阶段陷入被动。同时将保全情况、财产线索在卷宗中体现,以便于执行人员及时采取措施。调解结案时,对于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的,可引导当事人在协议中设立约束性条款,如约定违约惩罚性规定或设定担保条款,促使调解案件当事人能自动履行。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银行在起诉时利息就不再计算,甚至为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放弃部分利息,一些当事人抓住银行方面的弱点,利用调解来规避执行。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在调解书中一般设定约束性条款,如不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利息双倍计算至履行完止,或要求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确保案件能顺利执行。

  2.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争取社会力量支持。法庭要加强与工商、税务、房产、公安、国土源、金融、电信等部门的协助和配合,建立相关信息通报、情况反馈和协作配合机制,实现信息管理系统互联共享。同时,利用基层人民法庭处在乡镇的地理位置优势,积极与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干部及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发动他们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以及财产状况和线索,及时催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中遇到困难时,还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反应,争取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3.加大执法宣传力度,营造积极的执行环境。执行工作中要注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培养公民的诚信意识,同时要加大执行舆论宣传和对老赖的曝光力度,特别是针对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要通过媒体或发布执行公告等方式曝光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营造舆论压力,迫使其履行法律义务,以此促进执行工作的健康良性开展。我们通常做法是将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在媒体或电视台予以公布,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使当事人无“脸”做人。

  4.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罚力度,推动形成有利于执行的“小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具体表现为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依法防止恶意诉讼,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有序进行;完善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保全和执行措施,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反制规避执行行为;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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