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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论文法语非洲国家环境框架法

分类:环境法论文发表 时间:2016-06-24 14:51 关注:(1)

  法语非洲国家的环境法实践受到了发过环境法的启发,本篇环境法论文分析了环境框架法在法语非洲国家的实践帮助研究和分析大陆法系的影响,虽然这一研究并未在英语非洲国家得到深入开展,如肯尼亚、马拉维、乌干达。环境问题的全球性以及一些外国法实践证明一个全球环境法的法典化在大陆法系国家是完全可能的,毫无疑问,法语非洲国家也将融入到这场环境法的重组为目标的环境法法典化运动中来。

环境科学学报

  《环境科学学报》是国内环境科学领域最有影响的学报级学术期刊,1981年创刊。现为月刊,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主办,科学出版社出版。《环境科学学报》宗旨:及时报道国内环境科学与工程领域新近取得的创新性研究成果,跟踪最新学术进展,推动中国和世界环境科学事业的发展。

  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传统之一。上世纪80年代开始,法语非洲国家受法国环境法典的启发,开始了环境法法典化的道路。大多数非洲国家继受了法国法律传统。今天的非洲,大约40个国家准备通过针对环境问题的特别法,环境框架法的方法在法语非洲国家得到了普遍的应用。

  伴随着语言的多样性、文化的多样性、社会的多样性,法律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现代世界有多少国家存在就有同样多的法律体系,甚至更多,因为某些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并不适用同一种法律(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而从法律发展的历史看,梅因爵士在《古代法》开篇中写到:“世界上最著名的一个法律学制度从一部‘法典’( code)开始,也随着它而结束”。梅因认为,“法律的历史不是从法典开始,而是从判决开始;法律的渊源是习惯法,而习惯法的源头是判决。判决只是法律的萌芽,判决以后的法律就进入了习惯法时代。离开了习惯法时代,法律发展史便进入了法典时代。法典是判决和习惯法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古代法典之所以会创造成功是由于文字的出现和传播”。法典化的出现,首先,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权力的表达,或者是主权,或者是国王和王子的权力,但它在20世纪,也是一个殖民化后国家统一的象征,也就是说,法典化在后者的意义上是一种主权的表现。法典化是法学或立法的核心方法之一。法典化的主要方法与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文明的发展密切相关。法典化是大陆法系国家最典型的特征之一,最重要的代表国家莫过于法德,基于之前的殖民地历史,法语非洲国家法律体系必然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且深受法国法律体系的影响,继受了其法典化的特征。环境法领域最明显的表现即为环境法法典化做准备的“环境框架法”立法形式在法语非洲国家的普遍化。

  法语非洲国家“环境框架法”

  与法典化理论存在大量论争一样,环境法法典化问题提出以后,也产生了大量的讨论。1995年2月21日至22日,一个专门针对环境法法典化问题的国际会议在比利时根特举行。在该次会议的报告中指出:一些欧洲国家已经开始进行环境法的重组,在这个重组过程中共同的特色在于环境法的法典编纂。根据会议报告,环境法已经开始被编纂的国家有:瑞典、比利时瓦伦区、比利时弗莱芒区、德国、荷兰、丹麦、法国等。在该报告未被列入,其后也开始进行环境法法典编纂的国家还有波兰、爱沙尼亚等。法典和框架法都是以抽象原则层面的术语体系为特征。在此之前,法国环境法法典编纂科学评估小组1991年的综合报告指出,在发展中国家或某些欧洲国家,20世纪90年代初的立法趋势主要是以框架法为环境法的法典编纂提供强有力的基础。在欧洲一些国家,也在考虑环境法典的起草。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欧洲许多国家也相继开始环境法的法典编纂。

  在此过程中,法语非洲国家由于长期受法国法律传统的影响,也开始了环境法的重组工作,主要表现为从框架法到法典法的发展过程。法语非洲国家在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领域的法律发展已经有很长时间的经验。法律规则制定的形式和方法以及其实施在国家独立后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正在进行的努力已经促使国家通过了许多部门立法,如矿产法、领土整治法、森林法、卫生法、水法等。环境立法的普遍趋势越来越多的表现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特别立法或也可称为“环境框架法”。由于非洲国家面临的最重要的现实问题仍然是贫穷,许多法语非洲国家环境法的主要目标仅仅停留在预防和防止环境损害,对大气污染、水和土地的破坏、人类生活及福祉保护、动植物资源保护很少涉及。

  根据大多数法语非洲国家的宪法,议会有特权通过法律,这些法律通常要服从于某些分类:机构法令(组织法律)、普通法令(普通法律)、政府法令(政令)。他们通常由一些实施条例(如决定、决议)来支撑,同时也存在一些解释性、描述性或没有或很少法律上强制性的说明性文本,如通报或其他相似的文本。某些由立法者授权的宪法条款,通过法律的形式允许实施环境的法律保护。据统计,至少有37个非洲国家在他们的宪法中包括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如中非共和国宪法第58-1条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通常是由政府发起,议会通过,特别是那些被宪法定义了的法律领域。大多数法语非洲国家自然资源和环境管理已被写入法律中。而并不是所有非洲国家的环境法律都表现为普通法律的形式,他们也可以通过总统以政令的形式发起提交给议会通过。按照法国行政法学理论,一个环境框架法通常是作为一个关于环境保护和管理问题的普通法,并且适用环境资源的部门一体化管理方法。所以,环境框架法是一个鼓励管理的工具,旨在集中和协调不同的作用和方法,以及围绕着以“保护环境”为目标的不同介入部门的功能资源为中心的制度。环境框架法是环境管理一体化系统的外在形式,它将通常自治的不同部门集中起来,在这些部门间建立了广义的关联系统。从另一层面上说,环境框架法在已知国家的法律文本中实现了环境管理法律的一体化。环境框架法外在表现为在这些国家中有关一体化的环境管理政策的实施、适用措施的总和。总的来说,环境框架法的特殊方面包括的法律条款包括:总的原则、机构安排、反污染机制、自然保护体系、信息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环境基金、法律适用和管理体制。如果根据这一标准、许多非洲国家的环境法律从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被看作环境框架法,因为他们并没有强调已经承认的环境法原则、相关机制以及机构运作方式。马达加斯加的国家环境法似乎是独特的,更像一个环境政策法,因为它具有更强的宣誓性,混合了国家环境政策和国家环境计划。1992年的马达加斯加环境管理宪章在实质意义上也不是环境框架法,更像一个由国家机构生效的形式性政策文件。

  许多不同的非洲国家的环境框架法却拥有相似的法律条款,特别是编纂方式上。一般来说,环境框架法根据某种逻辑包括一些共同的结构性条款,旨在实现以下目标:第一,使环境管理机构及结构生效,以实现他们完成某些功能的合法性;第二,规章化自然资源管理;第三,提供解决环境争端的平台和机制。环境框架法追求以下功能,它们包括:第一,基本原则、宪法条款以及其他通常在一些多边环境协议中已经被公认的工具的适用;第二,推动环境管理的分权原则;第三,与多边环境协议相一致的已知国家的环境义务的适用;第四,在环境保护多种参与角色和环境合作者之间设立仲裁机制。

  法语非洲国家环境法对法典化传统的继受

  几乎半数的非洲国家全部或部分沿袭了法国民法传统,大多数法语非洲国家继受了法国法律传统。法语非洲国家对法国法模式的适用表现为在灵魂和文字中以及通过法典化的努力所吸收的法律文本的优势。在环境保护领域,许多法语非洲国家已经受到1990年发起的法国环境法典工程的启发。法国环境法典,历经 10年的编纂,1999年12月16日99-1071号法律的通过,政府启动了以政令的形式授权通过新的环境法典法律部分草案的程序,环境法典法律部分的草案在2000年9月18日以政令的形式通过。这次通过的环境法典是第4个版本,也是最后一个版本。在行政的法典编纂和立法的法典编纂方式均告失败后,终于以依政令的形式授权通过法典的“第三条道路”的方法通过。从1990年法典化高级委员会出台了的第一份报告起,直到1999年6月16日的法律草案的最后一版被提交到参议院后,2000年9月21日环境法典才被出版。必须指出的是,法国环境法典旨在实现根据“严格意义”所定义的法典的目标.因为环境保护是与许多领域相关联的,包括健康、领土整治、国家遗产保护以及其他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在许多法语非洲国家环境法的法典化,与法国环境法法典化相似,同样显现了其复杂性,有时表现为一种纯粹的重现或简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文本的汇编。在这个意义上,已经着手进行的法典化工作还远未成功,许多国家往往表现为通过一个环境框架法,如布隆迪。大部分的法语非洲国家的环境框架法都试图在一方面保证所有环境管理方面的一体化方式,另一方面,也保证与国际文件以及通常由其他通常被称为法典的相关行业领域的法律文本相协调,这些法典如水法典、森林法典、矿产法典等。通常情况下,这些行业法典也被要求与环境框架法相协调。布基纳法索准备通过“环境法典”的法律,但这个环境法典与其说是法典,不如说更像一个环境框架法。塞内加尔模式是经过改革后的第一个通过“环境法典” 的法律的非洲国家,依靠非洲环境法和体制发展合作项目中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技术援助,其他法语非洲国家环境法的法典化正在进行中,如布基纳法索。

  法语非洲国家“环境框架法”的普遍化

  法语非洲国家环境框架法的历史始于上世纪80年代,其表现为依据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化,政府以行动计划或环境策略的形式通过环境政策。环境框架法方法最早出现在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面对单行法方法的限制,上世纪60年代开始了针对环境法更加协调和更加一体化的讨论。环境框架法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0到1991年的开始阶段,在环境管理一体化方法的基本法律原则已经被建立的情况下,根据某些非洲国家不同情况,建立了不同的环境管理公共体制,并在实施中对被告进行限制。第-阶段1992年至今的稳固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无论是国际层面还是国内层面环境政策和法律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催化了环境框架法的大量使用和通过,特别是非洲。今天的非洲,大约40个国家准备通过针对环境问题的特别法,环境框架法的方式在法语非洲国家得到了普遍的应用。某些国家,如中非共和国,环境框架法的草案,经过十年的构思,到2007年2月的协调会议上还未完成。象牙海岸的环境框架法虽然已经完成,但其实施还存在困难,有待通过新的实施决定。我们可以从下表中看出法语非洲国家环境框架法的普遍化。

  结语

  框架法是法典的初级阶段,并且已经变成了法典化的初级工具。虽然非洲一些国家也有在法律体制上框架法和部门单行法并存的现象,但法语非洲国家的环境法大多采用环境框架法方法,并沿袭了法典化传统,以环境框架法为未来的环境法法典化提供初期准备。在大多数非洲国家环境框架法的出现意味着大多数非洲国家的政府总的来说赞成发展这种立法模式,至少在形式上,这—模式的比例在上升。实际上,近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正在考虑推动这一模式的发展或者通过“环境框架法的阐述的指令”以针对非洲缺少相关研究的现象来支持环境法的协调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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