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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海峡两岸婚姻法律

分类:婚姻家庭法论文发表 时间:2015-03-27 14:13 关注:(1)

  《法治研究》(双月刊)(原:律师与法制)创刊于2007年,系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主管、浙江省法学会主办的法学理论月刊。本刊原名《律师与法制》,创刊于1984年,于1985年面向全国公开发行,曾获华东地区优秀期刊一等奖。杂志始终以传递律师信息、交流律师实务、反映律师心声、维护律师权益为己任,在我国律师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2007年1月,为相应中共浙江省委建设“法治浙江”的号召,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刊物改名为《法治研究》,国内刊号变更为CN33-1343/D,国际连续出版物号为ISSN1001-6376,邮发代号32-86。

  一、两岸婚姻法律制度比较

  台湾地区与大陆同根同源,同属于一个中国,由于历史原因,两岸法律也因此在不同的社会政治状况下发展,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就婚姻法律制度而言,两岸都受到中华传统文化的影响,有相当程度的共性,即从制度形态上超越对封建传统思想的因袭守旧,改造传统婚姻制度,基本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的理念。然而,由于受到的外来影响,所处的社会政治环境不同等原因,两岸婚姻法律制度仍有不少区别,主要在内容上。

  (一)内容上的比较

  婚姻法律制度涉及的主体除了夫妻双方,还涉及子女、父母、其他亲属等,内容涵盖面相当宽。本文只专注于夫妻双方相互关系,挑取婚约、结婚和离婚中的一些典型之处进行比较。

  首先,虽然婚约,或者说订婚,这个自古就盛行的习俗,即结婚前送彩礼,在当代中国,特别是农村地区仍然很流行,然而大陆婚姻法并没有对婚约作出规定。不过,台湾地区却在民法亲属编第二章第一节专门规定了婚约,包括婚约之订立、订婚之法定年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权、婚约之效力、婚约解除之事由和及方式、婚约解除之损害赔偿、违反婚约财产上之损害赔偿、违反婚约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订婚赠与物之返还和短期消灭时效十条。虽然台湾地区法律也规定“婚约,不得请求强迫旅行”,和大陆对婚约这一方面思想一致,不过,它对其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对婚约解除事由、损害赔偿、赠与物返还的调整,是相当实用的。

  (二)在结婚上,主要的不同表现在5方面

  第一,结婚的法定年龄不同。大陆《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台湾民法第980条规定结婚之法定年龄为“男未满18周岁者,女未满16周岁者,不得结婚。”第981条:未成年人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大陆居民18周岁成年,而台湾受到日本影响,20岁才算是社会上认可的成年。相较而言,大陆法定婚龄较大。实际上,大陆的法定婚龄是全世界最高的,这和《婚姻法》总则宣扬的计划生育不无关系。

  第二,结婚的形式要件不同。大陆《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台湾民法第982条规定“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在这一点上,大陆结婚更为简便。

  第三,禁止近亲结婚之范围不同。大陆《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而台湾民法第983条规定的范围要广泛的多,包括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旁系姻亲在五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亦适用之。台湾不仅对血亲禁止,对姻亲、直系收养也做了禁止。

  第四,大陆具体规定了哪些疾病的情况下禁止结婚,而台湾没有。

  第五,台湾有关于女子在待婚期内禁止结婚的规定,而大陆没有。即女子在婚姻关系消灭后,非逾六个月不得再行结婚。但于六个月内已分娩者,不在此限。

  (三)在离婚上

  大陆和台湾都分为自愿离婚(台湾称两愿离婚)和诉讼离婚(台湾称判决离婚)。不过,在大陆,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样的效力,调解离婚之后就不需要再去户籍机关登记。而台湾民法第1052条规定离婚经法院调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关系消灭。法院应依职权通知该管户政机关。其立法理由是为了避免因当事人未至户政机关作离婚登记而影响其本人及相关者之权益。而在离婚事由上,两岸规定也不尽相同。大陆规定了四款具体的,和第五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台湾规定了十款具体的,其中的“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是大陆所没有明确规定的。大陆的事由比较模糊。

  二、几点思考

  通过上述的比较,本文对现行大陆婚姻法律制度有以下几点思考。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形式上体系可以更为严密,分出更多层级来,以使得可以更有逻辑地填充更为丰富的内容。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内容可以更为详尽,增加一些领域的规定,比如说规范社会上实际流行的婚约,对离婚事由、离婚损害赔偿等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让法院审理案件更加有依据。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可以与中华传统道德伦理做一个更为紧密的协调,通过一些具体条款的规定贯穿尊老爱幼的原则,帮助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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