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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本科阶段民商法教学的课程设置安排

分类:民商法论文发表 时间:2018-09-12 10:17 关注:(1)

  袁昊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郑州455000

  摘要:由于民商法基本原理对于其他部门法的展开具有指引作用,高校本科阶段民商法课程的开设时间应当早于其他部门法。在具体教学体例安排上,民法应当采取统一的讲授模式,商法可采分散的讲授模式。但应当增加商事部门法中必修课的数量。

  关键词:民商法;课程;安排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248-01

  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历来都是高校法学教育本科阶段的重中之重。由于其具有基础性、专业性、体系性等特点,如何科学的规划整个民商法教学,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最大限度的掌握民商法的基本知识,无疑是摆在任课老师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笔者拟结合自身教学经验,对民商法教学中课程体例安排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民商法教学的特点

  (一)民商法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基础性地位

  从专业性上来看,其他法律部门中的主体制度都是依托民商法的主体制度建构的。诸如行政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我国也可以说是发端于民商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而民商法的权利客体制度,特别是物权法律制度、财产权法律制度更是宪法中有关所有权保护内容的基石。可以说对民商法基本制度的学习,也是其他部门法学习的起点。从实践效果来看,民商法是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从出生阶段的抚养监护关系到长大成人后的契约行为关系,再到年老以后的赡养继承关系,我们无时无刻不生活在民商法之中。也就是说民商法对于法科学生来说是最为实用的法律部门,本科教育阶段为学生打下坚实的民商法基础,将为他们日后能够顺利从事法律职业铺平道路。

  (二)民商法内容的广泛性

  我国民商法体系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德国潘德克顿法学体系的影响。德国潘德克顿法学一大突出贡献就是通过概念的使用、体系的构造、逻辑的演绎,将法学由“经验性”学科,过度到了“技术性”学科。民商法中体系性、技术性规范的大量存在也给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提出了挑战。如何把抽象枯燥的法律概念,以恰当的方式讲授给学生是民商法授课过程中的一道难题。除大量的技术性规范外,民商法内容的广泛性也是其突出特点。诸如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保险法、破产法等民商法主干课,无不呈现出课程众多,内容广泛的特点。这就要求高校在民商法教学中应当对课程的设置做出合理的规划。

  二、民商法教学的体例安排

  (一)授课时间安排

  授课时间安排上主要应当考虑的问题有两点。第一,民商法课程应当在本科教育的哪个阶段开设。第二,民商法课程的授课时间应当安排多少课时为宜。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考虑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与他们的不同特点。首先在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民法为一般法,商法为特别法,商法课程的展开需要以掌握民法基本知识为前提。故院系应当在学生民法基础课程学习完毕的基础上再进行商法教学,而不宜同步进行。具体来看民法课程,应当在学生学习完法理,对法学基本定义掌握后再行开设,授课阶段始于大一下学期为宜。商法则宜安排在民法基本讲授完毕的大二上学期开始为宜。对于第二个问题,目前各大高校的民法授课时间基本可以达到每周四节,连续一学年的授课时间,这一课时量应该说可以基本满足民法课程的教学安排。但是各大高校还应当加强商法课程的授课时间。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各大高校的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着“重民轻商”的现象,笔者认为对于商法课程也应当保证基本的授课时间,授课时间至少应当达到每周四节、连续一学年。

  (二)课程的讲授体例

  目前各大高校民法课程采取的讲授体例有两种:一种为在讲授完民法总论后,对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进行单独授课;另一种为将民法总则安排在第一学期讲授,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安排在第二学期统一讲授。笔者更为赞同第二种讲授模式,因为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拆分进行单独授课将可能破坏授课的整体统一性,也会导致课时量的激增。但统一讲授模式也应当做出必要的调整。以笔者授课的实际经验看,用一个学期讲授民法总论,而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挤在第二学期的这种时间分配模式是不合理的。可以尝试在第一学期结束民法总论授课后,继续讲授物权法的部分内容,以减轻第二学期授课压力。至于商法的授课体例,由于在立法上,商法各部门法就是以单行法的模式存在,故授课体例上以单行部门法的方式进行授课是可以接受的。

  (三)必须课与选修课的协调

  虽然在现阶段无法将民商法中的所有部门法列为必修课,但也需要在课程设置上科学的分配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笔者认为在本科教学中,商事部门法作为必修课的数量应当有所增加,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事纠纷的数量必将有所增长,需要学生进一步的加以研习。而目前很多高校却将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商事基本法律列作选修课,这种培养模式已经与社会的实际需要产生了脱节。

  三、结语

  对于民商法的教学,首先应当明确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重要意义,重视民商法的课程的设置。其次应当对民商法课程的授课时间、讲授体例作出合理规划。最后应当适当增加商事部门法中必修课的比例。

  [参考文献]

  [1]梁慧星.生活在民法中[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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