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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民法管理条例运用

期刊目录网民事诉讼法论文发表2017-12-18 10:14关注(1)

  文章是一篇民法论文,主要讲述了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研究和新改革政策运用等等。本文选自:《法治与社会》,《法治与社会》紧密捕捉法律热点,强化资讯与法律服务,既发表引人瞩目的标志性法律事件,又发表有一定创见和应用价值的法学理论,善于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突出全方位的资服务,法律服务及维权服务功能。

法治与社会杂志投稿论文

  摘要:现阶段,我国利用宪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并不现实。其一,完善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并不能在短时期内完成这项工作。其二,宪法的可诉性不足,宪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权,但是怎样贯彻落实却没有给出明确指示。所以,利用民法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更加有效。

  关键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法学应用,法学论文

  一、公民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实质上就是管理个人信息和信息处理者,一些专家认为在采取行政法方法以及刑法方法,以及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基础上,还要重点突出国家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关于个人信息的产生、传递、处理、利用等诸多行为均属于民事行为。此外,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特别是非政府部门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本质上也是民事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侵犯的行为,主要属于民法领域的侵权行为。同时又因为我国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具备了效率高、成本低、操作方便、灵活性强等优势。所以利用民法结合行政、刑法等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能够有效限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实际情况

  我国早已把个人信息保护法纳入到立法日程中。现阶段,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包括了以下三个内容: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民法通则。下文针对这三个内容进行研究。

  (一)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

  作为民事特别法,《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权益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然而民事权益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只是利用扩大解释范围,把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列入至民事权益中,在追求责任的过程中,执法人员也可利用本法。现阶段,已将本法作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直接依据。与此同时,侵权责任法中,提出网络侵犯个人信息后,侵权人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成为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的依据。

  (二)我国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

  我国司法解释包括了关于明确民事侵权的精神赔偿责任的解释,关于处理公民名誉权问题的内容以及贯彻实行我国民法通则的意见等。然而司法解释中只有一小部分内容涉及到个人信息问题。

  (三)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所有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害其权利。这项规定是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基础。此外,通则还规定中国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以及姓名权都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并规定将民事责任部分作为追究责任的基本依据。

  三、民法保护个人信息权存在的问题

  通过我国现阶段的民事立法进行研究,不难发现关于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无法全方位、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且这些问题已经影响了网络信息时代对公民个人信息提出的要求。

  (一)现行民法上存在的缺陷问题

  1.民法保护手段方面存在的问题。因为国家注重的是“国家利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了重视刑事处罚以及行政管理,而忽视民事归责与民事确权的现象,在民事立法中,受害人民事利益被忽视。我国法律规定了我国国家机关、电信、金融、教育、交通以及医疗等所有单位的职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后,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就目前情况而言,我们并没有看到关于此类侵权行为受到严惩的报道。这主要是因为公民个人信息权在受到侵犯后,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由于民法上存在的缺陷,侵权人虽然会受到行政处分或是刑事处罚,但是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失以及财产损失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补偿。

  2.我国民法内容上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目前的民事立法发现,虽然多部法律阐述了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问题,但是其内容比较简单,操作性不强,且形式分散,主要利用的是拼凑组合后的法律条文,缺乏了系统的保护。我国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主要针对的是事后救济方面的保护,即侵权人在事后才要求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这种民法保护形式较简单。此外,对于个人信息的传递、采集、整理、利用、个人信息的保护、事前防范等诸多环节,国家并没有进行有效的规制。我国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的缺陷,使得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缺乏了完整的内容,我们难以从源头上控制和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

  现行的法律法规只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进行规定,并未明文规定违反义务后应该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得个人信息被盗用、滥用等问题的出现,且受害人往往遇到“无处可投诉”的问题,而国家司法机构则出现了“有法难依”的问题。

  (二)民法保护理论方面来看存在的问题

  人格权是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基础,但是以往的民法关注的是财产权方面的内容,并没有把人格权视为一项独立制度,对人格权的规定过于简单。这造成了民法上的“重物轻人”现象。国家只是依靠民法等法律法规,把国家宪法中的所有人权保障以及权利等明确化、具体化,以此为国家执法部门的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救济和民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是民法条文的不完善,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产生直接的影响。此外,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区别在于,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了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但民法只是对和隐私权相关的内容进行了保护,而包含财产利益在内的个人信息并没有得到民法保护。

  四、完善民法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常常受到侵犯,这主要和国家的立法实际情况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全球各个国家主要利用的是两种措施。其一,欧盟国家采取的是以国家立法为主的法律规制模式。其二,美国等国家采取的是以行业自律为主的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按照中国法律的传统以及立法体制,我国应该采取以法律规制主导,以行业自律作为辅助手段的模式,以此保护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下文针对怎样利用民法方法保护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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