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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结构与宪法权威综述研究

分类:宪法论文发表 时间:2014-02-25 16:44 关注:(1)

  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是以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经济危机为基本结论,而认为建立社会主义是从体制上根本解决社会矛盾的出路。根据这种分析,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被确定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有计划按比例的经济发展体制。

  宪法内容的选择,受各国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宪法权威的价值评价,特别是受该国通过宪法所要建立的各种体制的制约。本文要分析探索的是,关于宪法自身结构性的内容选择,而非具体制度性内容的选择,因此,该部分内容是关于宪法文化自身发展的理论探讨。

  1以美国宪法为范例的资本主义宪法模式

  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并且第一次将反对封建专制集权体制,建立共和体制规定在宪法中,因而对世界各国的民主革命发生了深远影响,所以,美国宪法也成为全世界最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宪法模式。美国宪法在制定过程中的立意,就是把宪法作为国家权力之间制衡,以及保障国家权力行使法制化的依据。从这个立意出发,美国宪法内容就是制定国家权力的分配、行使、制衡与监督的规则。从美国宪法原本的结构我们可以看出它的这个特点,即美国宪法原本只有七条,前三条分别规定联邦国会、总统和联邦最高法院的组成和职权,第四条规定联邦各州间法律的效力、州加入联邦等内容,第五条规定宪法的特殊修改程序及有关事项,第六条规定联邦宪法和法律与各州宪法和法律的效力关系,第七条规定宪法的生效条件。¹关于公民权利的内容,美国宪法原本并没有规定,而是后来的宪法修正案作的补充规定。但是,之后的宪法修正案内容,只是对宪法原本的补充,在结构上没有扩充。所以,从宪法的实践内容来看,美国宪法只包括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衡和公民权利这样两部分内容,其余部分属于程序性内容。一从美国宪法的结构性内容的选择可以看出,美国人的宪法权威观的特点,他们对宪法权威主要理解为它是联邦公民最高意志的体现,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必须使国家权力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国家权力的分解与制衡,保障国家权力行使的法制化。因而,美国宪法的结构内容选择体现的是宪法至上观念,充分保障宪法的稳定性和最高权威,而经济制度内容只字不提。这种结构的选择,首先是由美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决定的,宪法只规定社会生活中必需的社会管理规则,新生问题先由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权对宪法的解释来解决,待实践要明确了,再决定是否通过宪法修正案。美国宪法的结构模式,是使它二百多年来极为稳定的主要原因。美国宪法模式被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接受,尽管在具体安排上有些差别,但结构性内容选择是一致的,因而形成了资本主义宪法结构选择的模式。

  2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模式

  社会主义的经济模式,决定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成为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这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管理模式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都把经济制度作为主要内容之一进行详细规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典范的苏联1936年宪法,就在第一章社会结构中的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经济制度的内容。º二战结束后,新诞生的社会主义国家纷纷仿效苏联宪法,形成了社会主义宪法模式。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经济制度,是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决定的。作为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直接参加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同时必须通过国家权力保障国家计划的落实,宪法中若不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活动就失去了法律根据。所以,传统社会主义宪法结构模式,是计划经济体制的特有产物。我国现行宪法在结构性内容的安排上,’受前苏联1936年宪法的影响相当明显,当然,其中也有前苏联1977年宪法的影响。我国宪法第一章“总纲”,实际就相当于前苏联1936年宪法的第一章“社会结构”。我国宪法从第六条到第十八条规定了经济制度内容,另外比前苏联1936年宪法还增加了一些基本原则和精神文明规定。所以,总的讲,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内容,还是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类型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大都是将经济制度给以专门规定,其中保加利亚共和国1947年宪法以第二章全章规定经济制度。»所以,充分重视所有制形式,把它列为社会制度的重要内容进行规定,是传统社会主义宪法的共同特征,这主要是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

  3二战后世界各国宪法的结构性特点

  美国宪法的结构模式对资本主义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各国并没有照搬美国宪法模式。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结构特点是,不规定经济制度内容,而只规定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的划分、及制约与平衡的体制。联邦制国家对联邦与州权力的规定,实际也是对联邦与州之间权力分配的规则。这种结构性特点,虽然没有采取美国宪法那种不划分章的方法,而只是以大条,再划分项、款的立法方式,但从结构性内容的取舍方面,还是一脉相承的,区别只在于各国从本国的特殊需要的角度,而对某些方面给以强调。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全人类从战争造成的残酷悲剧中得到了反省‘因而,资本主义各国在保持宪法结构性选择总方向不变的前提下,具体特点发生了一些改变。这些变化主要体现为许多国家对经济内容进行专门规定。意大利1947年宪法第三章就专门规定经济内容,当然,它的规定与社会主义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它实际是对公民经济权利的保障,应该说,它体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福利原则的发展。¼另外,许多国家对文化发展不再采取漠视态度。对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内容的规定,以社会主义国家尤为有代表性。前联苏1977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都对文化建设做了明确规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结构中,出现了经济内容的专门规定,一方面是对经济危机造成的危害有所认识,另外也是由于社会主义阵营的出现而形成的对资本主义国家管理意识的影响。二战后各国宪法的结构性变化的另一个特点是,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原则。日本和联邦德国作为二战的发起国和战败国,在各自的宪法中将和平原则规定下来。我国现行宪法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确定下来。非洲一些国家还把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规定为宪法原则。对世界各国结构内容选择模式的划分,是以成文宪法为依据的。不成文宪法由于不通过成文法典规定宪法内容,所以不存在宪法结构安排上的选择问题,但是,宪法的具体内容方面,也受到近年来各国的影响。从总的实践情况来看,对于宪法结构性内容的选择模式划分方面,是由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宪法模式和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宪法模式构成的。两种模式的共同点是,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作为宪法内容给以规定,当然,对国家权力的性质和行使原则上,是有不同认识的。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对国家经济制度和精神文明及文化建设是否作为宪法内容,采取不同选择。两种模式在选择内容上区别的原因,根本上是不同的经济体制和国家权力结构造成的。在两种典型模式之间,还有一些中介类型,但比较分散,缺乏典型性。

  二宪法内容的选择对宪法实施的影响

  1宪法内容的选择,是影响宪法修改频率的自身因素法律不能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必然遭到社会的淘汰,但法律修改过于频繁,对于法律的实施有消极影响。特别是宪法,对国家生活的稳定具有根本性保障作用,限制对宪法的修改,是各国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影响宪法修改的因素有社会因素和宪法自身因素,社会因素是客观的,起根本决定户用的。宪法自身因素也具有不可忽略的作用,特别是从宪法学的角度,主要应研究宪法自身的保障机制。社会内容是客观的.而宪法规定哪些内容却是可以选择的。宪法作为实现国家管理法制化的依据,它的内容应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以及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将国家权力运行纳入法制化轨道。试图将所有社会关系都归入宪法调整,是不符合法制发展规律的,尤其是经济生活的具体内容,应通过其他部门法调整。因为经济生活是社会中最活跃的因素之一,集中地体现了社会实践的恒动性特点,宪法对经济制度内容的详细规定,很容易将宪法置于与实践脱节的状态,而使大量违宪行为被视为正常现象。

  2宪法内容的选择,直接影响宪法实施的可操作性宪法是社会生活管理法制化的工具,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因而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宪法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其规范内容的可操作性。在社会生活中,有的社会行为有规范调整的可能性,有些就很难实现,或者说硬性规范反而不利于社会发展。社会生活从宏观上划分,可以分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方面。精神生活渗透着人的主观因素,是呈开放性状态的。社会的发展,根本在于人的发展,而人的发展实际是人的文明程度的提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精神生活应保持相对开放性,因为任何时代的观念都是该时代的群体性观念,与局部的超前意识和滞后思想并存的。这种交错并存现象是精神生活的特点,以统一规范强行一致,反而使超前意识具有的引导作用也被扼杀了。所以,宪法对精神生活的调整,是从保障公民思想自由的角度进行的,其他具体内容的调整,则通过道德规范调整,而且精神生活中的大部分义务性内容,只能由道德规范调整。宪法一旦把精神生活中大量的义务内容规定出来,实际很难保障它的实现,反而将宪法落入了道德规范的层次,损害了宪法的权威性。3宪法内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公民对宪法的价值评价宪法在国家生活中起重要的保障作用,然而,一旦宪法经常成为社会发展的滞后因素,便会对宪法权威的实现造成社会压力。对道德内容的原则性规定,不可能有法制化的保障措施,反而在宪法内容中出现了宪法保障的机能性空白,因而引起社会对宪法规范的漠视。所以,宪法学充分探索宪法的结构内容,形成宪法权威的自身保障机制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

  三宪法内容选择的一般规则及趋势

  立宪过程中,各国并没有统一必须遵循的模式和规则,但是随着宪政实践在各国的发展和成熟,从法律文化的自身积累方面,各国对宪法内容的选择上逐渐形成一些共识,这些共识便被看作是一般规则。

  1保障宪法在本国的可行性在一个国家制定宪法之后,必须能够贯彻实施,它包含两层含意,一方面是所涉择内容与本国实际情况相一致,能够贯彻实施,这在本文前面已经分析论证。另一方面指宪法结构性内容的选择,必须保障宪法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这是宪法结构性内容的选择中,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否则它会造成社会对宪法的价值评价产生消极影响。

  2保障宪法的稳定实施宪法是国家生活法制化的核心,保持宪法的稳定性,是法制建设的一项原则。过专有一种误解,以为保障宪法的权威与稳定,应对宪法内容尽可能作原则性规定,由其他部门法作具体规定。实际上宪法的许多内容是宪法特有的,如公民权利和国家机关的职权等,对此只作原则规定会造成实践中过多的分歧,因而影响宪法实施。所以,保障宪法的稳定,在宪法自身因素方面,关键是结构性内容的选择。因此,在确定宪法的结构性内容时,应坚持保障宪法稳定实施的原则,避免将实践中变动很快的内容规定在宪法中。

  3宪法只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运行规则以上分析的宪法结构性内容选择规则,以及对宪政实践的总结,使各国大都倾向于宪法只对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运行规则给以规定。随着市场经济被普遍采用,为各国遵行这一规则提供了经济体制背景。近年来我国学者已逐渐认识到这一趋势,即对经济内容只在公民权利中规定。

  4宪法对精神文明方面内容保持其开放性人的精神生活是既十分活跃又复杂的内容,‘它是社会发展最根本的因素。精神思想的活动以宪法规范进行调整,反而使宪法保障陷于窘境。所以,各国对该部分内容一般都采取保障公民思想自由的原则,只做保障公民思想自由的限制性规定,禁止损害其他公民尊严的言论,以及煽动推翻现行体制的言论,而对其他精神活动不予限制,由道德规范调整。我国对精神文明内容的规定,与这一趋势并不一致,因为“五爱”在宪法保障上是落于空谈的,无法保障其具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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