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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人民立宪观九论

分类:宪法论文发表 时间:2018-09-10 10:14 关注:(1)

  江国华

  摘要在学理上,但凡“以人民为主体,并以人民为目的”的立宪主张,均可归属于人民立宪观之范畴。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在其一系列重要讲话或论著中,多次论及宪法议题。这些论题涉及人民主体、人民中心、人民当家作主、协商民主、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法实施、宪法监督、宪法法律至上等诸多层面或方面。就其内在逻辑而言,这些论断内嵌着人民是制宪权主体、人民是立宪主体、人民是立宪之目的、忠于宪法、实施宪法是人民通过立宪而赋予政府的基本义务等基本命题。就其精神实质而言,这些论断不仅契合了人民立宪的精神原旨,而且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人民立宪的理论意涵,并对新时代宪法政治和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键词人民主体;人民中心;依宪治国;宪法至上;人民立宪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20(2018)03-0013-24

  所谓人民立宪主义就是对“以人民为主体,并以人民为宗旨”之立宪思想和主张的总称。其内在地包含四项基本命题:一则人民是制宪权主体——人民立宪的权力源自于人民本身;制宪权既不是天赋的,也不是人赋的,而是人民群众在创造性实践中获得的。二则人民是制宪的主体——人民立宪的本质就是人民为政府立法,人民立宪的过程就是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立宪活动及其过程只能由人民来主持和主导。三则人民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民立宪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权益最优为根本宗旨。四则忠于宪法、实施宪法是人民通过立宪赋予政府的基本义务——人民立宪为信,赋权于政府;政府当不负宪法信托,恪尽职守,自觉尊奉宪法,保证宪法实施。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在一系列重要讲话或论著中,多次论及宪法议题,比如“人民主体论”“人民中心论”“人民当家作主论”“协商民主论”“依宪治国论”“依宪执政论”“宪法实施论”“宪法监督论”“宪法法律至上论”,等等。就其内在逻辑而言,这些论断不仅契合了人民立宪的精神原旨,而且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人民立宪的理论意涵,并对新时代宪法政治和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这个意义上,笔者将其概称为新时代人民立宪观。

  一、人民主体论

  在法理上,人民立宪主义是以人民主体论为逻辑起点的立宪主张——立基于“人民创造历史的唯物史观”,人民立宪主义有两个逻辑暗设:一是制宪过程中的人民主体性,二是立宪政治中的人民主体性。制宪过程中的人民主体性意在强调宪法的人民性;立宪政治中的人民主体性意在强调政治的民主性。在哲学上,人民主体论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认识论的基本内核。在马克思看来,主客体关系是社会主体同进入社会领域的其他物质存在形式的关系,因而主客体间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实践关系、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

  二、人民中心论

  在法理上,“人民立宪主义”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宪制安排和理论体系——如果说人民主体论是“人民立宪主义”的逻辑原点,那么人民中心论则是“人民立宪主义”总体原则和基本立场。这一总体原则和基本立场,规定了人民宪法和人民共和国基本制度的立足点和归宿点。

  在哲学上,所谓“中心”,就是指人们观察、认识和处理问题的立足点。这个立足点,从根本上决定了国家宪制的哲学党性和价值取向。对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共产党而言,以人民为中心的哲学思想是代代相传的。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民中心就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11](P283),在毛泽东看来,人民中心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2](P285)。进入新时代以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是被赋予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基本内涵的重要地位。

  在实践中,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内涵之一,并认为这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他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是“人民立宪主义”的基本内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其要义有三:

  其一,法治为了人民。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人民参与政治生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一方面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一切为了人民;另一方面是要求在法治建设中,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司法的民主,真正体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13]。

  其二,法治依靠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强调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必然呼唤。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人民群众则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缺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拥护和智力支持就不可能取得成功。具体而言:一则越是强调依法治国,越要提高立法质量[14](P33)。而立法质量的提高需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只有扩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只有充分体现人民群众诉求,才能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二则越是强调依法治国,越要注重严格执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是落实严格执法的最优机制,只有积极推进公开执法,让执法的全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避免执法环节的“腐败变质”;三则越是强调依法治国,越要重视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的实现同样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只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力,才能促进司法的公正、树立法律的公信力;四则越是强调依法治国,越是离不开法律的权威。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只有人民群众从自己做起增强法律观念、只有人民群众从小事做起遵守法律规定,才能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

  三、人民当家作主论

  在法理上,作为“人民立宪主义”的基本前提,“人民当家作主论”在我国立宪政治中的地位是提纲挈领性的。我国《宪法》序言中即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此外,《宪法》第1条有关我国国体,第2条有关我国政体的规定亦是对“人民当家作主论”的强调。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在哲学上,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在政治生活中的具体贯彻和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根本原则关涉唯物史观的两大基本议题:一则,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是什么?二则,谁是真正的历史创造者?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才是这两大问题的答案。因此,作为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应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突出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而非“为民作主”。

  在实践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关于“人民当家作主”最为经典的表述。在“三统一论”的框架中,人民当家作主有其独特意义,在十九大报告中其被阐述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而为了将人民当家作主从理论推向实践,我国宪法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最为特殊和重要。为此,十八大以来,新一届领导集体为了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并深入推进其与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和新举措。在此过程中,“人民当家作主论”也被不断赋予着新的理论内涵和实践特色。

  四、协商民主论

  在法理上,“协商民主”的概念和理论最早是由西方学者提出的,他们的初衷在于修正自由主义民主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所导致的政治参与度低、政治效能感差等消极现象。大部分外国学者都是从这个角度来定义协商民主的[23](P19)[24](P50)。这一概念被借鉴到中国之后,在同中国国情和改革实践结合的过程中被赋予了新的内涵[25](P11)。总体而言,西方学者多侧重于协商民主的程序和形式,而我国学者更加注重协商民主的制度前提和实际效用。

  在哲学上,“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背景是现代西方哲学的语言学转向,以及从主体哲学或意识哲学向主体间性哲学和交往哲学的转向。马克思在批判吸收西方协商民主哲学思想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交往实践理论。

  在实践中,“协商民主”思想贯穿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展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整个过程。在所有的协商民主实践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1949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普选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制定正式宪法之前,该会议上通过的《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而且《共同纲领》包含的很多基本原则也得到了1954年宪法的确认和发展。十八大后,党中央围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殊地位、独特优势以及实现方略等内容形成了一系列新理论、新思想、新成果,它们构成了今后一个时期引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指导思想与行动纲领。

  五、依宪治国论

  在法理上,有关依宪治国的具体涵义,刘茂林、姜明安、马岭等学者都给出了各自的界定[27](P1)[28](P18)[29](P10-13)。本文认为,依宪治国具有两重涵义:一则,依宪治国就是要依据宪法所确立的原则精神、制度规则,由中央政府对国家事务进行治理;二则,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在哲学上,依宪治国的核心是宪法,而宪法主要是指对最高统治权力进行规范、限制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样一种观念。从逻辑秩序上看,规范和限制最高统治权力是第一位的,对公民权利进行宣告是第二位的。宪法是最高统治权的“权力结构图”,它对不同机关的权限和权力运作程序进行了明确。而就宪法的价值排位而言,规范和限制最高统治权力只是其直接目的,保障公民权利方是其终极目的。

  在实践中,2004年,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正式提出了依宪治国的概念,这是党的正式文件第一次肯定“依宪治国”一词的价值[30]。进入新时代以来,“依宪治国”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从而在肯定依宪治国对于依法治国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了继续“坚持”的要求。由此可见,作为“人民立宪主义”的着力点和基本要求,在新时代的宪制实践中,依宪治国被赋予了更加丰富的内涵和特点。

  (一)依法治国基础论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论断说明,对于依法治国而言,依宪治国具有基础性地位。依宪治国这一基础性地位的获得,除了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之外,宪法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也是决定因素。具体而言:

  其一,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之基石。“法治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的实质和起点就是依宪治国。”[27](P1)由此,依宪治国之于依法治国而言,具有基石性地位。其具体意涵有二:一则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石。正如美国思想家潘恩所言:“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31](P146)基于发生学分析,宪法是人们经由博弈、妥协而达成的最根本的国家共识。而政府乃至国家正是在这一共识的基础上成立的。因此,国家最基本的制度都是由宪法厘定,国家治理也要在宪法厘定的基础上展开。具体到我国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我国宪法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17],这不仅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政治基础,也指明了政治方向;二则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法制基石。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形成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宪法作为众法之母,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源和中心。宪法不仅为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规范支撑和价值导引,还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由此,通过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制度体系的生成、运行和发展都有了存在根基。

  六、依宪执政论

  在法理上,依宪执政主要涉及五大核心议题,即党与宪法法律关系、各级党委权力正当性渊源和边界、执政党与人民代表大会关系、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关系、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关系。以这五个问题为切入点,可以得出依宪执政的五重意味,即“党在宪法法律之中”“党权法定”“党在人大之中”“党在国家政权机关之中”和“国是共商”[39](P123-128)。

  在哲学上,依宪执政关涉的核心问题有二:

  一是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问题。所谓合法性,是指社会公众对统治权力的一种认可、认同或赞同。合法性范畴,是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重要范畴之一。根据合法性理论,执政党坚持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是保证执政党的合宪性与合法律性的必然要求[40](P33)。

  二是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理念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依宪执政的提出,是执政党执政能力和执政理念历史变迁的结果,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应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伟大创造,其充分体现了唯物史观中关于人民群众历史作用的观点[41](P164-165)。

  在实践中,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是从法制到法治,从以法治国(rulebylaw)到依法治国(ruleoflaw),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提升过程[42](P3)。其中,依法执政和依宪执政的提出,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进展。进入新时代以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十九大报告以及习近平系列讲话对依宪执政的实现路径进行了系统阐述。根据这些阐述,依宪执政在地位、内容和目标上都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意义。

  七、宪法实施论

  在法理上,“宪法实施论”是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的应然结果,是“人民立宪主义”的路径选择。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是固定在纸张上的文字,而是动态的、作用于各个领域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实施,是充分实现宪法权威的必要前提,是让宪法真正地走向人民群众的心中、使每一位公民树立起对宪法的信仰、真正构建起宪法的权威地位的必经步骤。

  在哲学上,宪法实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对于这一范畴,我们可以通过价值论、本质论和实践论加以分析。就价值论而言,宪法实施具有发挥宪法效力,维护宪法权威的内在价值;就本质论而言,宪法是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表达,宪法实施的本质属性就是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过程;就实践论而言,宪法实践决定宪法认识,宪法认识指导宪法实践。因此,我们要立足宪法实施这一实践活动,在总结现有不足的基础上,树立正确的宪法认识,进而更好地指导宪法实施的伟大实践。

  八、宪法监督论

  在法理上,宪法监督乃是最高效力层级的监督,属于“元监督”范畴。宪法监督论着重强调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如何防范立法对宪法保留原则的侵蚀。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监督是宪法权威的根本保障,亦为“人民立宪主义”实施路径之根本法则。

  在哲学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国家权力来源理论和国家权力关系理论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体系的哲学基础。马克思认为,国家的主权不是来源于全社会成员天赋人权的让渡,而是来源于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成员[54](P5-6)。为此,国家主权具有最高性和不开分性,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反对把分权作为“永恒的规律”来谈论[55](P52-53)。由此,我国宪法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就理应由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所享有。

  在实践中,针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尚未完善之现状,进入新时代以来,党中央作了系列部署。在此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监督制度的轮廓也越来越清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为了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

  九、宪法法律至上论

  在法理上,尊重立宪政治的人民性,就要注重通过宪法、法律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主体价值;强调立宪政治的实施性,就要凸显宪法、法律在国家运行中的权威性和至上性。由此,“宪法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遵循,是对国家意识形态法律化的根本认同,是“人民立宪主义”的终极目标。在

  哲学上,宪法法律至上观念的确立,是我党认识论不断发展的结果。曾经很长一段时间,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未得到普遍认可。改革开放以来,人们逐步从对马克思主义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抛弃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在哲学层面上认识到宪法法律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巨大作用,并将其确立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规则。

  十、结语

  宪法是保权(right)之法,是以人民优良的生活方式为职旨的学问,因此,在宪制谋设上应以人民为中心,突出人民的主体地位,强调人民当家作主;宪法是控权(power)之法,“是使政府服从规则控制的事业”[71](P1),因此,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法法律至上即成为宪制建构的核心环节;宪法是面向实践之法,是以实效力之发挥为导向的工程,因此,强调宪法的实施性,并通过型塑宪法监督制度对宪法实施加以保障就成为宪制运行的关键所在。此外,宪法还是人民立宪主义的思想结晶,是“以人民为主体,并以人民为目的”之立宪主张的凝结与升华。因此,来源于宪制实践并指导宪制实践的人民立宪观即成为一个时期宪法秩序的抽象概括和展现窗口。是故,透过对新时代人民立宪观的分析、梳理和总结,我们不仅可以充分了解当前宪制运行的真实状态和实践特色,还可以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宪制的未来走向和发展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说,关于新时代人民立宪观的研究是必要且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

  [1]郭广银.习近平关于人民主体地位的思想.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5).

  [2]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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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5]习近平.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3-12-27.

  [6]习近平.坚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能力.人民日报,2013-09-26.

  [7]赵智,杨秀兰.论习近平“人民主体”思想的三个维度.江淮论坛,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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