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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如何实施双轨制

分类:宪法论文发表 时间:2019-01-09 09:45 关注:(1)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对于社会的稳定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在我国宪法也从单一的依靠政治化实施朝向政治化和法律化双轨制发展,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宪法论文。

法治研究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国家发展建设的总章程,适用于全体的国家公民,为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实行提供了基础和保障。宪法在应用的过程当中,针对已经制定的宪法实施的具体手段也伴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开展,从单一的依靠政治化实施,朝向政治化实施以及法律化实施双规制的角度发展。

  一、宪法双轨制特点与内涵

  宪法的双轨制,这种现象既可以理解成为一种法律现象,又可以理解成为一种政治现象。中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发展的过程当中,也在不断完善和改造自身的内容和实施形式。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在实施当中,从文本形式落实到实践里,涉及到相关的理论、制度以及各种程序都是国家的重点工作。我国宪法在发展历程里,宪法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其实施方式的双面性,同时意味着宪法在实施时,分为了法律化实施以及政治化实施。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大部分的西方国家都具备一个专门负责法律化实施的机构,并且还能够体现出一般司法机关无法拥有的优势。在宪法实施的内容当中一部分是由政治部门所负责的,因此法律化和政治化的双轨制特点是宪法所不可避免的。中国的宪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国宪法的双轨制特点不同于一般的西方国家,在实施规模方面存在有较大的差异。在中国宪法实施中,主要是从机构的分工方面体现了政治化的实施,而法律化的实施进行判断难度较大,政治化为主法律化为辅的形式对于我国的宪法来说已经成为了一种既定现状,在宪法问题方面的研究大部分情况下也会被认为是针对政治问题所提出的研究。在中国的法律机构当中,并不是完完全全只包含法律部门,同时也作为一个政治部门承担着政治功能,法律系统从属于政治系统背景之下,这也将宪法问题的政治色彩和法律色彩进行了结合。宪法实施虽然依靠政治化实施作为主要的方式,但是宪法的法律性质是不可磨灭的,只有从政治化实施机制以及法律化实施机制两个角度分别进行探索,才能够有效了解到宪法实施的双轨制的真正内涵。

  二、宪法的政治化实施机制

  (一)政治化实施机制内涵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针对国家的根本任务以及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等等多种内容进行了规定,在国家内部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变化对于宪法的发展起到了直接的作用。宪法的产生与设施都离不开政治化的色彩,自从在1954年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并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后,就成为了我国发展和进步的指导性、规范性参考文件。中国的宪法继承了苏联宪法的基本制度模式,同时又在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了中国的国情加以制定。为了发挥宪法的有效作用,宪法制定所使用的理念和经验受到了苏联的影响,将宪法作为了政治权利的一种规范手段。我国现行的宪法针对政治设计了很多条款,例如宪法序言当中,就针对国家的性质、任务等进行了规定。中国宪法就像一个政治纲领式的宣言,很多宪法依靠政治化的规定才能够得到实施,政治目标在地位上是略高于法律规范的。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法律效力低,而是由于把宪法以及一般的法律进行了统一的实施,中国政治话语当中所提及的宪法实施往往伴随着宪法修改一并出现,这是为了贯彻政治目标构建稳定法治社会的操作。刚性宪法的前提条件下,在进行先发的实施必须要能够立足于政治目标的实现,同时不同的政治主体对于宪法规范的含义都会进行具有自身特点的解释,以此来实现政治目标。中国宪法在政治系统当中政治化实施的机制拥有自身的特点,受到了执政党主导的广泛动员的影响。

  (二)宪法的政治化实施机制特点

  宪法的政治化实施机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执政党自身的组织会根据宪法的内容发挥其主导作用,帮助宪法得到政治化的实施。宪法制定的方式也是根据宪法制定时的政治理念所制定的,宪法遵循的政治理念是在党的领导之下动员广大人民群众,验证了其所带有的政治特色。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所具有的不同之处就是在于可以通过党组织发挥自身的组织性能和动员能力,进行政治动员,集结相关的党员、群众能力,共同进行各项政治活动。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体制当中所扮演的核心角色,是不同于一般政党的,同时在各个国家机关、政治单位、企事业单位当中都具有自身不可取代的地位以及作用。中国共产党因此在政治当中,尤其是宪法开展政治化实施的过程当中,所占据的主导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其次是宪法政治化实施过程当中所面临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了法律机构在内,全部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等主体都受到宪法的制约和影响,是宪法实施的主体,为了能够保障宪法实施的稳定和质量,在这些主体实施宪法的过程当中,都不断被社会化。我国是一个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但是其他民主党派在国家的政治管理当中同样也能够发挥出自身的作用,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式也就是人民政协,其主要的工作人物之一就是要能够针对宪法开展民主监督。各个民主党派的党章当中,也都规定了要能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党派活动的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肩负起维护宪法稳定的重担。最后是宪法的政治化实施机制特点也体现在了各种贯彻宪法实施的会议以及通知方面。在我国的政治体制当中,一种最能够明确实现政治目标的方式就是会议,通过会议进行决议以及执行,并且在会议期间可以有效征求不同立场、不同主体的意见以及态度,这样才能够有效帮助开展宪法修改以及实施。我国的各级国家机构开展有关于宪法的贯彻、宣传、修改的会议都是为了可以利用政治化的手段来帮助宪法不断完善。

  三、宪法的法律化实施机制

  宪法的政治化实施和法律化实施二者相互影响,不可以完全独立存在或者分割开来,在法律化实施中,不同于政治化实施,更加强调的是通过某种法律的手段来有效稳定当前的秩序,并且结合一些宪法的内容和社会现状做出有利于宪法实施和作用体现的工作。宪法是可以发挥法律规范功能的,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帮助中国的法律实施能够不同于政治系统,拥有自身的特点和手段。宪法在进行法律化实施从大体上可以分成两个主要的部分,即消极性的宪法实施以及积极性的实施,二者不同之处就在于前者把宪法作为一种不可违背的法律标准,后者则是积极地按照宪法开展各项活动。

  (一)消极的法律化实施

  消极的宪法法律化实施是指一切的个人、组织行为都应当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如果超出了宪法的界限就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或者的制约。普遍来看,在消极性的宪法法律化实施当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特点的是进行司法性的宪法审查工作,这项工作并没有在中国的司法机关当中得到有效的实施,由于政治观念和权力分工的制约,导致了在普遍开展司法实践过程当中不会把宪法作为一种直接进行审判和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来看待,中国的司法机构当中进行宪性控制所采用的是其他的具体方式手段。比如在法院进行审判工作时,所采用的是把违反上位法的法律排除在裁判规范体系之外,从而实现针对“裁判规范体系”的合宪性控制。中国宪法的消极性法律化实施,其中作用最为明显的一个主体就是行政机关,在宪法中,“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会在一些案件当中作出决定开展违宪纠正。国务院在实际的社会生活当中针对各种违宪的行为会做出依照先发的判断,这是一种消极的宪法法律化实施,按照宪法的内容开展各项活动。

  (二)积极的法律化实施

  不同于消极的法律化宪法实施机制,积极的法律化实施则是一种研究如何通过立法来实施宪法,并且延续宪法的思想开展活动的手段。宪法审查活动不同能够完全限制其他国家机关的宪法实施活动,开展宪法的立法实施时,行政机关的行为也需要受到宪法的规定的约束,尤其是在参与立法的过程当中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不可动摇。如果在立法工作中超出了宪法的许可内容或者是没有达到宪法对于立法工作的要求,那么就是一种违宪的行为。西方宪法在实施当中,消极性和积极性的空间和我国宪法是不同的,中国宪法消极性实施的空间较小但是却拥有较为广阔的积极性实施空间,宪法是一种需要普通法律进行大方向具体化的根本大法,只有不断通过普通法律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实施。利用建立普通法律的手段来进行宪法的实施,首先要做的就是需要能够深入贯彻宪法的精神,同时本着具体化宪法的目的来进行工作。其次在将抽象权利具体化的工作当中能保障权利并且做到约束权力,将已有的基本权利保障制度不断地完善和深化,同时设定基本权利保障的界限,将宪法规定作为一切工作的指导原则。

  四、宪法实施的双轨制互动

  宪法的双轨制互动主要体现在政治化以及法律化二者在实践当中的交流和影响之中,宪法的政治化可以成为构成宪法法律化趋势的一个主要推动力,同时法律化的宪法实施手段也帮助政治权威得到了保障。在一些较为成熟的国家当中法律对于政治的约束规范能力是较强的,很多政治问题都会经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在宪法实施借助政治方式推进的过程当中,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且具有各自的特色。在很多政治化实施的模式里,是将制度演变成为了法律化的实施形态。目前我国的社会上呈现出的宪法形态是政治化的治理模式,中国共产党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并且帮助宪法落实到实践当中。利用政治化特征以及法律化手段,共同构成了当前我国的宪法实施状况。宪法当中很多宪法性法律的内容都是从党内组织程序方面的规范转化而来,同时,政治系统内核规范的党法党规也成为了党执政的一个有效参考。伴随着新情况的出现,宪法发展与实施的状况也会受到影响,会产生新的特征与表现。综上来说,在宪法实施和完善的过程当中,表现出的是我国的社会特点以及法律体系的发展特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必须要从内容以及实施的方式多个角度进行研究,这样才可以帮助进行宪法的实施秩序维护,进而发挥出宪法本身真正的用途,进而推进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更加完善。

  阅读期刊:法治研究

  浙江省法学论文、律师论文、法律论文发表期刊《法治研究》原名《律师与法制》,以法治建设中出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研究特色。是浙江省期刊之一,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刊号为33-1343/D,2015年将出版周期变更为双月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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