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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争议名义起诉问题研究

分类:刑事诉讼法论文发表 时间:2013-12-08 16:40 关注:(1)

  案情

  原告刘某等231名村民认为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将原告所在的某村办窑厂占用土地为第三人吴某、高某颁发土地使用证,使本组村民失去原享有土地使用权,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本村村民委员会拒绝起诉,刘某等人遂以村民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评析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是集体财产的管理人,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的诉讼主体应当是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有自己财产,可视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当村民小组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村民小组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实践中,常常遇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情况,导致农民权益受到损害而无法得到救济,引起群体性的上访。有些地方通过“农转非”的形式,将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建制撤销,原村民委员会不复存在,导致农民权益受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将原告刘某等人所在的村办窑厂给吴某、高某使用,如果原告刘某等231名村民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这231名村民人数超过了原告等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人数的过半数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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