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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技校教师职称论文发表评审要求

分类:职称评审 时间:2014-01-20 16:53 关注:(1)

  近年来技工学校很是火热,当然其中也不乏皮包公司等骗人勾当, 技工学校与中等专业学校(中专),职业高中(职高)一样,等同于高中层次学历。技校属于国家人力资源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招生层次包括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社会再就业人员三部分。技工学校旨在培养各类技术技能人才。

  宁波技校教师职称论文发表评审要求: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市属有关部门: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351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今年全市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和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按《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规定执行。其中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就业训练(指导)中心(站),其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可按照技校教师的有关规定申报。依法经批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专任教师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执行。

  (二)1970年以前大学专科毕业,长期从事技工学校教学工作的人员,如业绩突出,工作业务教学水平均达到《试行条例》规定的技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参照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执行。

  (三)破格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见附件9。对既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必须与本人最高学历的专业一致或相近),又不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一般不得推荐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今年申报资格的资历计算到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公办技工院校按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的除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对象计算机能力等有关要求

  (一)计算机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通过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通过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条件按浙人专〔〕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职称外语要求。凡申报技校教师系列专业技

  (三)年度考核要求。申报对象的年度考核为任现职以来合格(称职)以上。

  (四)优秀教案要求。为更加全面地了解申报者的教育教学水平,申报技工院校教师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供代表本人教育教学水平的优秀教案。

  (五)公示要求。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在材料上报前,应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基本情况在单位内张榜公示,并按《宁波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要求如实填写公示情况。评审结束后,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名单。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及时间等按甬人专〔2004〕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继续教育要求。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课继续教育仍由各技工学校自行制定培训计划,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组织实施,考核合格后,其参加教育的课时由培训单位记入继续教育证书,并由市人力社保局确认验印。技校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除增加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申报程序

  申报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申报对象个人提出,所在单位核实材料,市属单位报单位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县(市)、区报当地人事部门资格审核,并出具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托函,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教师岗位聘任制。为加强技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规范技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各校要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教师岗位任期聘任制。对本校转岗任教或外调进校担任教师岗位的非技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各校要在对其进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测试的基础上,试聘一年。对胜任试聘岗位的人员,及时做好转评工作。对未经试聘或试聘期不满1年的人员,暂不受理。对试聘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予降职试聘或调离教师岗位。对转任现职未满1年的人员,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强化评价和考核工作。为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对申报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工作实绩考核采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书面审查与现场听课(申报中、高级人员采用现场听、说课)相结合的方式。

  五、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申报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应按规定要求上报(评审材料清单见附件1)。其中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同时具备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任现职以来的各种材料及证件一般提供复印件(除要求提供原件外),须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不符合上报材料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请各地、各部门于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职技处,并随缴相关费用,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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