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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版类编审职称论文发表评审要求

分类:职称评审 时间:2014-02-24 17:16 关注:(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鼓励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出版工作的特点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为编审(美术编审)、副编审(美术副编审、技术副编审)。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出版工作岗位上做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图书出版社、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期刊社(编辑部)、地方志(党史、文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且从事编辑校对的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已取得非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出版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出版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爱岗敬业,身体健康。

  第八条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学历资历

  (一)编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编审(美术副编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副编审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出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编辑、美术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下同)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出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条外语(古汉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省统一组织的古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编审(美术编审)条件

  申报编审(美术编审)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能指导专业进修和完成重大编审任务。

  2.本人责编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选题报告(规划)2篇,审稿意见2篇,本人复审或终审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复审或终审意见1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负责出版社或期刊社或编辑部(室)的选题、出版计划的策划、组织实施。

  (2)负责重点、专业性与学术性强的图书的策划、组织。

  (3)担任重点稿件的决审,能解决审稿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重点图书的形式结构设计,对形成图书装帧特色、内容诠释、品质提升能起到重要作用。

  (5)担任在全国同类期刊中有重大影响的期刊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或学术期刊的编辑部主任,全面贯彻执行国际和国家标准,负责期刊的决审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策划或组织省级以上重点图书的编辑工作,并有1部获国家图书奖(及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或2部获安徽图书奖(电子音像奖)一等奖;或2部全国性专项奖;或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2.策划或组织编辑的期刊获1次国家期刊奖或2次省优秀期刊奖;或责编的论文转载率在8%以上。

  3.策划或组织出版的多种书刊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使用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文献资料价值,并获专家认可;策划、责编的一般图书有2种再版重印3次以上,其中1种累计实际发行5万册以上,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书刊装帧作品有2项获全国书刊装帧艺术奖;或多种书刊装帧设计在思想性、艺术性、实用性等方面,有较高的水平,并获专家认可(列入国家级重点出版规划或重点图书);或参加国家级美术、装帧艺术展的作品2幅(须有展览主办单位证明)。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报刊上独立或为主(第一作者,下同)发表3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其中有关编辑出版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或在国际(地区)、全国性相关专业学术会议上独立或为主发表、宣读论文3篇以上。

  2.正式出版8万字以上的学术论著或10万字以上的译著。

  3.在全国性优秀科普图书评奖中有1种获奖的本人著作或在全国专业性优秀科普图书评奖中有2种获奖的本人著作。

  第十二条编审(美术编审)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编审(美术编审)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外,还须具备下列2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一等奖1次。

  2.独立策划或编辑的一般图书或期刊,应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3种图书再版重印3次以上,其中1种累计实际发行10万册;或有1种获国家图书奖(含提名奖)及2种获省图书一等奖(全国性专项奖一等奖)。

  3.作为主要参与者,策划或编辑的期刊获国家期刊奖1次及省优秀期刊奖2次。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报刊上独立或为主发表4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其中有关编辑出版的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正式出版15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或作品集;或译著30万字以上,如系合著则本人须独立撰写15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4篇以上有关装帧设计的论文。

  第十三条副编审(美术副编审、技术副编审)条件

  申报副编审(美术副编审、技术副编审)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知识水平,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一定的造诣,能指导专业进修和完成重要编审任务。

  2.责编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选题报告(栏目设计报告、装帧设计报告)1篇,审稿意见2篇;或技术编辑、校对专业的工作报告2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出版社或期刊社或编辑部(室)选题、出版计划的策划、组织实施。

  (2)负责重点出版项目或专业性、学术性强的图书的策划、组织。

  (3)担任稿件的复审或决审及重要稿件的责任编辑,能解决审稿或编辑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重点图书的整体设计,对形成图书装帧特色、内容诠释、品质提升能起到重要作用。

  (5)负责重点图书的技术编辑或校对工作,能对提高图书质量起关键作用。

  (6)担任期刊的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或学术期刊的编辑部主任,能全面贯彻执行国际和国家标准,负责期刊的复审或编审工作,或担任重要栏目的责任编辑。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策划或组织省级以上重点图书的编辑出版工作,并有1部获安徽图书奖(电子音像奖)一等奖或2部二等奖;或1部全国性专项奖;或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三等奖1次,或四等奖2次。

  2.策划、组织编辑的期刊获1次省优秀期刊奖;或策划、组织编辑的期刊(专栏)已形成明显的特点和风格,并获专家认可;或责编论文的转载率在5%以上。

  3.策划或组织出版的多种书刊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使用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文献资料价值,并获专家认可;策划、责编的一般图书有2种再版重印2次以上,其中1种累计实际发行4万册以上,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书刊装帧作品有1项获全国书刊装帧艺术奖;或多种书刊装帧设计在思想性、艺术性、实用性等方面,有较高的水平,并获专家认可(列入国家级重点出版规划或重点图书);或参加国家级美术、装帧艺术展的作品1幅(须有展览主办单位证明)。

  5.技术编辑或校对要能研究解决技术编辑或校对中的重大技术疑难问题,在提高书刊质量和指导培养技术编辑、校对专业技术人员方面有较大的贡献,参与技术设计(校对)的图书(期刊)获省级奖1种以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报刊上独立或为主发表2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

  2.独立或为主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技术编辑、一级校对3万字以上)的本专业学术论著或7万字以上(技术编辑、一级校对5万字以上)的译著;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2篇以上有关装帧设计的论文。

  3.在全国专业性优秀科普图书评奖中有1种获奖的本人著作,或在省专业性优秀科普图书评奖中有2种获奖的本人著作。

  第十四条副编审(美术副编审、技术副编审)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副编审(美术副编审、技术副编审)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外,还须具备下列2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2.独立策划或编辑的一般图书或期刊,应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3种图书再版重印2次以上,其中1种累计实际发行8万册;或有1种获国家图书奖及1种获安徽图书奖一等奖(全国性专项奖一等奖)。

  3.作为主要参与者,策划或编辑的期刊获国家期刊奖1次或省优秀期刊奖2次。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报刊上独立或为主发表3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其中有关编辑出版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或独立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著或译著一部(如系合著则本人应撰写不少于10万字);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3篇以上有关装帧设计的论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六条先取得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十七条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取得非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转岗到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后应转评或参加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出版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评审高一级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九条破格申报评审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出版系列高评会评审。

  第二十条破格申报评审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相应评委会面试答辩合格后,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一条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人员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被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或连续两年出版物编校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人,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且此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本专业是指编辑出版专业,相关专业是指与编辑出版的内容有关联的专业。

  (二)所称“公开发行的报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和省(部)级以上专业报纸;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

  (三)所称“国家图书奖相当奖励”是指:国家图书奖(提名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图书奖。

  (四)所称“全国性专项奖”是指:由新闻出版总署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全国性专项图书、电子、音像、期刊奖,具体为:全国优秀音像制品奖、全国优秀电子出版物奖、全国优秀科普读物奖、全国优秀科技图书奖、全国优秀科技音像制品奖、全国优秀教育图书奖、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制品奖、全国优秀文艺音像制品奖、全国优秀少儿读物奖、全国优秀青年读物奖、中国古籍整理图书奖、中国辞书奖、全国民族图书奖、全国优秀美术图书奖、全国优秀外国文学奖、全国优秀科技期刊奖、全国优秀社科期刊奖、全国百家社科期刊奖等。

  (五)所称“省期刊优秀奖”是指:由省新闻出版局主办的安徽省科技期刊优秀奖、安徽省社科期刊优秀奖。

  (六)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二十三条本评审标准条件由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评审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评审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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