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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外来物种入侵对策论文格式

分类:推荐论文 时间:2014-06-20 11:19 关注:(1)

  【摘要】:在生物学上,外来物种是指出现在其自然分布范围和分布位置以外的一种物种、亚种或低级分类群,包括这些物种能生存和繁殖的任何部分、配子或繁殖体。外来物种入侵是指生物物种由原产地通过自然或人为的途径迁移到新的生态环境的过程。

  【关键词】:外来物种入侵,公众参与机制,环境权,自然科学论文格式

  伴随着人们的经济活动和国际交往,一些物种由原生存地借助于人为作用或其他途径移居到另一个新的

  生存环境并在新的栖息地繁殖并建立稳定种群,这些物种被称为外来物种。有针对性地引进优良动植物品种,既可丰富引进国的生物多样性,又能带来诸多效益;但若引种不当或缺乏管理则会引发较大负面影响。

  外来物种入侵又称生物入侵,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GN)的定义,是指在自然、半自然生态系统或生态环境中,外来物种建立种群并影响和威胁到本地生物多样性的过程。外来物种入侵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不仅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外来物种入侵是造成生物多样性丧失的第二大杀手。

  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形势十分严峻,目前我国的入侵外来物种有400多种,其中有50余种属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物种。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损失已高达1198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6%。

  本文论文发表在《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是由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主办,江苏省教育厅主管的综合性学术期刊。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于2001年创刊,A4开本,112页,目前为双月刊,逢双月25日出刊,其中第3和6期为综合版,其余为社科版。

  针对来势汹汹的生物“外敌”,不少学者提出要制定一部专门性的外来物种入侵法来应对。现有法律法规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规制的确存在较大缺陷,如法规较为零散;立法在指导思想上并非着重于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管理规制的对象范围较窄(一般仅限于病虫害);有关条款表述较为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等等。

  这些欠缺最终需要通过完备的法律来规范,但是,一部专门性法律的制定不是短期就能完成的,在当前对外来物种入侵的了解还不甚深入的情况下,匆忙立法未必能取得预期效果。在环境法领域,立法速度之快与实施效果之差形成鲜明反差。

  法的实施效果不尽如意的根本原因在于法的实施缺乏民众基础,应对外来物种入侵,应注重增强公众的生态安全意识及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否则,即使法律完备也无济于事。笔者认为,与专门性立法相比,当前更为迫切的是应尽快构建起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公众参与机制。

  一、公众参与机制及其在我国实施的现状

  (一)公众参与的概念

  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制约和保障政府依法、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

  公众参与已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特别强调公众参与在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1982年的《内罗毕宣言》、1992年的《21世纪议程》以及1998年的《奥斯胡公约》均对该项原则予以了确认。在环境保护状况较好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公众参与机制在立法上均已规定得较为完善,在实际运作中也实实在在地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公众参与是民主法治理念在环境保护法领域的基本要求,在应对日趋复杂的环境问题中起了十分显著的作用,贯彻该原则能激发民众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积极性,促进环境决策的科学性。

  (二)公众参与机制的内在价值

  1 构建公众参与机制有助于实现社会正义。正义是法所追求的目标之一,正义意味着社会成员的利益受到一体关注,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考虑。公众参与机制可以从以下三方面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1)公众参与机制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提供了专门的渠道。在社会资源上居于强势的群体往往会利用其优势压制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事实上剥夺他们的话语权。公众参与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为一切有关主体提供自由、平等、理性讨论的平台,从而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提供了专门的渠道和空间,促使公权力机构在环境公共资源的分配中能考虑弱势群体的主张,使环境公共资源的分配趋向正义的价值目标。

  (2)公众参与机制增强了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实现的可能性。虽然社会成员的环境利益诉求最终都指向公共利益,是一致的,但不同成员的具体利益却可能千差万别,即直接目的会各有不同,分散表达的个体利益可能是相互矛盾或排斥的。如果缺乏利益诉求的整合方式,则难以形成较为一致的表达。

  而且分散的社会成员的力量是弱小的,经过整合形成合力之后的社会群体的力量则大大加强。公众参与机制为相互冲突的利益诉求进行整合和协调、最终形成统一的表达方式提供条件,增强了弱势群体环境利益诉求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3)公众参与机制可以防止公权力运行可能出现的不公。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导致以自由竞争为特征的市场机制对环境问题的无能为力,设置政府权力的目的是为了矫正市场机制运行的缺陷,但公权力在环境领域的运行并不必然是公正的。

  2 公众参与机制有助于推进民主自治。漫长的集权专制历史造就了我国特定的政治文化传统。长期以来,政府强制型的行政管理模式使政府与公众之间形成一种“命令控制一服从执行”的关系。在这种政府主导性的环境事务管理模式下,环境资源的配置以政府为唯一的中心。

  政府作为公共资源配置的唯一中心是不科学的,即使政府能完全代表公共利益,在特定环境下,政府了解和获取的信息仍是有限的,其环境决策的科学性难以保证。如果我们希望政府那只“有形的手”将资源配置达到较优,则需要改进政府职能,建立资源配置的多个中心,即一定程度上的分权。公众参与机制让多个主体参与到环境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各主体之间有平等对话的机会,不同的意见可以交锋,多方面的因素会被考虑,可以促进环境决策的科学性,渐进式地推进民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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