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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新政策条例

期刊目录网法理论文发表2017-10-09 10:12关注(1)

  文章是一篇法学类论文,主要讲述了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各个政策管理方式等等。本文选自:《法学杂志》 ,《法学杂志》 一直恪守“研究法学理论,推动法制建设”的编辑方针,设有专题研究、各科专论、青年法苑、司法实践与改革、新法解读、案例评析等栏目。

法学杂志投稿论文

  摘要:人民法庭参与社会基层治理中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它不仅充当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排头兵,更是筑起整个社会治理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人民法庭通过依法审理大量民商事案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解决关系社会治理问题,有力地防止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因此,人民法庭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人民法庭,社会治理,法学制度,法学管理,法学论文

  一、当前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现状

  在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强调,要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庭工作,进一步发挥人民法庭便民的独特优势,当好司法为民排头兵,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强调,要深入分析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阐释人民法庭的制度优势和功能发挥。针对广大农村“熟人社会”、“人情社会”的特点,人民法庭要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着力加强调解工作,妥善处理民间纠纷,积极修复邻里关系,让大量矛盾纠纷通过调解等方式得以化解,充分认识人民法庭在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治理中的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也不断复杂化、多样化,给社会治理带来很大难度,如果能够积极发挥基层法庭的一线“作战能力”(调解作用),有力配合乡镇机构、基层调解组织平息家庭纠纷,对于维护家庭团结和基层安定具有重大意义。

  二、当前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

  实践证明,人民法庭尤其是地处农村的人民法庭有力配合地方乡镇机关,在维护辖区稳定,促进辖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我们应该理性地认识到,当前一些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仍存在自我定位不够明确,审判职能不能得以延伸,维稳作用难以发挥等问题,笔者认为这是认识不够清晰、措施不够深入所致。

  (一)参与治理意识不强

  目前基层人民法庭个别干警将审判工作与综合治理割裂开,二者之间没有交集,从而导致参与社会治理工作意识不强,不能自觉地将审判工作与社会治理有机结合。没有大局观,养成了就案办案的习惯,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基层矛盾和纠纷。集中体现在在审理案件时思想工作未做到位,特别是对一些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权属纠纷等易于引起民众矛盾激化的民事案件,没有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不能及时消除双方之间对立情绪,使纠纷未能及时得到化解,从而为社会治理工作留下隐患。

  (二)司法为民意识不强

  人民法庭承担大量的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任务,便民诉讼是基层人民法庭一如既往坚持的优良传统。但个别基层法庭不结合农村仍停留在以往等案上门,坐堂审案现状,忽略巡回审判、“假日便民法庭”带来的便民实效,忽视了基层人民法庭和农村的特殊情况。一方面增加了群众诉累,影响其正常生产生活。另一方面延长审判周期,村民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三)调解组织作用不显着

  有的辖区调解组织成立存瑕疵,甚至有的与村委会是一套班子,调解流于形式。大部分基层特别是农村调解组织处于“哑火”状态,调解组织的作用未能得到应有发挥,人民法庭在其业务上的指导也不及时、不到位。

  (四)法制宣传力度不够

  第一,公开审判开庭旁听人员不多,辐射范围小,应有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受到限制。第二,深入乡舍开展巡回审判、以案讲法的工作不扎实,未能形成长效机制。第三,新闻媒体宣传不够。一方面,新闻媒体采稿质量要求高,采稿数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基层人民法庭干警普遍偏少,而办公条件又有限,不能安排专人负责法制宣传工作,宣传不及时、不到位,不能做到紧密围绕当前农村社会治理较为突出的问题,结合典型案件进行广泛宣传与报道。

  三、完善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管理中的功能

  (一)深化参与农村治理意识

  基层人民法院的地位和职能作用决定了其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最基层的审判组织,是典型的“到群众中去”,它们更容易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非常有利于各类纠纷案件的顺利解决。

  (二)审判工作与农村治理有机结合

  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必须立足于审判工作,高效优质的审判就是强有力的参与。审理易激起民众矛盾的民事商案件时要格外关注社会舆论和影响。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妥善处置,避免涉诉信访的发生。另外,要大力提倡巡回办案、就地审理的做法,方便民众参与诉讼,加快案件审结速度,减少民众诉累,及时、有效维护民众合法权益。

  (三)强化基层调解组织作用

  人民群众之间产生纠纷往往首先反映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如果通过非诉调解,不再走诉讼途径,不但可以避免矛盾冲突减轻法院办案压力,还更有利于解决“执行难”。同时,人民法庭调委会的支持与帮助下,有利于人民法庭提高办案质量,加快办案进度。《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是人民法庭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人民法庭必须转变以往“就案办案”模式,从维护农村长远稳定发展大局出发,担当起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重任。

  (四)审判职能广泛延伸

  第一,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通过公开审判、巡回办案、就地审理等方式方法,广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培养群众的法制观念,减少和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第二,强化司法建议工作。严格要求通过书面建议形式向有关单位发函,并及时对建议进行跟踪反馈。创新开展具有农村特色的司法建议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重要作用。第三,完善定期回访制度。开展定期回访工作,及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跟踪反馈,巩固办案效果,防止不和谐声音的产生。

  (五)加强人民法庭建设

  一是加强人民法庭组织建设。领导重视、组织关怀是法庭发展的有力推手,同时,严格选拔德才兼备、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选拔到基层法庭担任领导岗位。二是加强人民法庭“软件”建设。本着“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标准鼓励年轻干警到基层锻炼,使法庭始终保持新鲜血液和新的活力。重视法庭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让干警真正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三是加强人民法庭硬件建设。良好的物质装备建设是彰显法律权威、法官尊荣的标志,同时,实现人民法庭办公区、审判区、生活区有效分离,切实保障法庭干警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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