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红线法律制度有何建议
期刊目录网法理论文发表2019-01-04 15:45关注(1)
文章以职工参与制度为分析对象,首先介绍了职工参与制度的概念和方式,接着阐述了我国职工参与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最后论述了我国职工参与制度的构想,以便推动我国职工参与制度可以上一个新台阶。
近些年来,我国频频曝出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案件,例如黑砖窑事件、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这些都屡见不鲜。
一、职工参与制度概述
(一)职工参与制度的概念
职工参与制度主要是指职工通过劳动者的身份介入到公司的决策之中,对公司的最终决策结果进行监督,同时对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状况进行民主参与。
(二)职工参与制度的方式
第一,信息参与。信息参与主要是指通过签订劳资协议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之中,了解企业的一些相关信息,例如企业的运作状况,企业问题的咨询权和建议权,企业的生产营销状况等等。第二,经营参与。经营参与主要是指董事或者职工代表直接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经营参与是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最为直接的一种方式。第三,监督参与。监督参与主要是指职工作为监事对公司的各项治理活动进行监督。第四,持股参与。持股参与主要是指职工获得公司的股票,以行使股东权的方式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之中。
二、我国职工参与制度的缺陷
(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问题
第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适用范围需要进一步的扩展。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仅仅只有国有企业或者是集体企业才可以拥有职工代表大会,非公有制企业并不必须设置职工代表大会。第二,职工代表大会和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关系非常混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进行民主管理,公司的各项决策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安排好职工代表大会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在落实时很多职工代表大会处于被忽视的状态。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问题
第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适用范围非常的狭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有制企业都应当设置职工监事,职工监事的设置比例不得低于30%。国母子公司应当设置职工董事,但是非公有制公司并不是强制需要设置职工董事。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许多非公有制公司并没有设置职工董事,这样不利于公司的民主管理。第二,职工董事的法律职责并不明确。在进行公司治理时,职工董事应当为职工负责,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好勤勉和忠实义务。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不履行自身职责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果,这就使得很多的职工董事并没有积极履行自身职责,不利于职工参与。
(三)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问题
第一,职工持股的强制性。职工持股的初衷是为了激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到劳动之中,使得广大职工可以对企业有更多的认同感。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都要求职工强制购买公司股份,对于不购买股份的职工会实现差别化待遇。根据一项调查显示,当前要求劳动者强制入股的企业已经超过了50%,这样的方式不仅破坏了职工持股制度的初衷,而且严重伤害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甚至会引起广大职工的内心不满。第二,职工持股管理并不规范。按照国外的经验,职工持股应当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例如美国是采用的是信托基金方式,而我国的职工持股一般都是由职工个人进行管理。在缺乏科学建议的情况下,职工的词库管理效率非常低,难以发挥治理公司的有效作用,难以使得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我国职工参与制度的设想
(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第一,扩展职工代表大会的适用范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非公有制企业的员工人数也占据就业人数的绝大多数,因此需要不断拓展职工代表大会的适用范围,这样才能满足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需要,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引入到非公有制企业之中,使得企业职工可以参与到企业的管理和决策之中,为企业管理和决策提供更多的民主建议。第二,理顺职工代表大会和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关系。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公司民主管理的一种重要体现。因此,对于职工代表大会的履职范围,知晓事项的权限,投票权限等等内容都需要进行规定,这样才能够进一步理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关系。
(二)完善我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议
第一,不断拓展职工董事的适用范围。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中,不同所有制公司采用的是不同的监事制度,这样的监事制度不利于公司的监督,也不利于公司的向前发展,因此我们需要对当前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不断拓展职工董事的适用范围,凡是达到一定人数的公司都可以鼓励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这样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得广大职工更好的参与到公司建设中。第二,公司董事与监事的权利责任应当统一。无论公司法,对于公司董事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例如享有平等权、享有参与决策权。在附近全力支持法律,应当规定义务对于不积极履行自身权利的职工董事应当予以罢免。
(三)完善职工持股制度的对策
第一,明确持股的法律地位。职工持股不能通过强迫的方式进行推广,职工持股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在进行操作中,严禁公司违背职工意愿进行股票购买。为了进一步完善职工持股制度,本文认为我们可以建立起有序的职工持股退出制度,职工持股可以做到有进有出,这样可以保证职工持股的积极性,以此激励广大职工参与到公司的建设之中。第二,加强对于职工持股的管理。职工持股本身是一件有益的事情,加强职工持股的管理,可以使职工的股票得到升值,这样可以加强职工对于公司的情感,使得职工更加积极的为公司工作。综上所述,为了更好的使职工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之中,我们可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不断完善职工持股制度,这样可以帮助职工更好的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之中,推动公司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岚.基于职工持股制度的中小国有企业改革思路[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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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爽.论我国职工持股会法律属性的转变——以信托制为导向[J].北方经贸,2016(10):55-57.
阅读期刊:法治研究
浙江省法学论文、律师论文、法律论文发表期刊《法治研究》原名《律师与法制》,以法治建设中出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研究特色。是浙江省期刊之一,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刊号为33-1343/D,2015年将出版周期变更为双月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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