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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论文婚姻法上夫妻共同债务

分类:婚姻家庭法论文发表 时间:2017-04-22 11:10 关注:(1)

  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缺陷,现阶段我国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比较严重,这篇婚姻论文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困难,这应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只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才能真正实现保护债务关系中各方利益的目的。《婚姻与家庭》(月刊)创刊于1985年11月6日,杂志是由全国妇联主管、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主办的知名杂志,是国内发行量最大的中央级生活类半月刊,主要面向25-40岁已婚人群,是中国最畅销期刊之一。据零点调查机构的一项调查显示:《婚姻与家庭》是中国传阅率最高的杂志之一。下半月版为“性情读本”,关注人们的情感和心理健康。

婚姻与家庭

  摘要:现代社会人们更加追求自由与开放,在追求个性、自由的过程中,离婚率的上升却不期而至。由此而来的财产分割问题自然成为离婚案件中需要慎重处理的问题。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夫妻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认定和清偿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不仅会影响夫妻内部关系,同时还会影响外部相关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存在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债务清偿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系统中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的规定主要是出现在《婚姻法》中。但是在《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相关的规定也缺少系统性,从而增加了司法实践的难度。之前已经有不少学者围绕该问题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并取得了不斐的研究成果,本文在此基础上以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作为切入点,首先介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和清偿的规定,并简介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立法现状,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不合理之处,进一步论述关于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建议,希望能够找到更加合理的答案用以解决文中提出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概述

  (一)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概念

  目前,学术界还在讨论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概念的界定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即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了共同生活的目的,从而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概念阐述,学术界有不同的声音。有学者给夫妻共同债务下定义为: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夫妻双方为了维持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按照这种观点,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部分是维持基本生活所负的债务,即生活性债务,另一部分是为了维持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即经营性债务。但是,在实际生活过程中还有其他类型的债务,例如继承遗产所负的债务。由此可见,上述这种界定方法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的,不能完整概括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还有人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共同生活和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本文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为了家庭的利益,为了夫妻双方彼此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生活和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为夫妻双方带来收益,并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性质

  根据《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具体来说就是如果夫妻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并已实施了财产分割,债权人仍可向原夫妻双方要求债权的清偿,并且其中任何一方清偿共同债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是夫妻双方,夫妻对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具有很大帮助,也使得夫妻清偿债务的方式变得更加灵活多变。但是需要注意一点,将夫妻共同债务直接等同于连带债务也是存在一定问题的,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不能将夫妻共同债务直接等同于连带责任的原因有两点。第一,《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二)》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婚姻法》中要求夫妻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债务,而在《婚姻法解释(二)》中则规定夫妻双方有连带清偿共同债务的责任,但并没有要求使用共同财产清偿。这二者之间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不同,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第二,如果上述责任是连带责任,那么债权人就有权作出决定:选择由债务人中的一人清偿或者由两人连带清偿。但夫妻共同债务必须要求由夫妻共同清偿债务。由此可见,并不能直接将夫妻共同债务和连带责任等同。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

  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类型的划分还不明确,本文通过对《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研究,结合部分学者的研究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可以分成下述几种:第一种,是为了满足共同的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是夫妻双方在生活过程中,为了维持必要的生活需要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时所欠下的债务;第二种是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维持经营的正常进行而欠下的债务;第三种是因继承遗产所负的债务,在对遗产继承过程中,由于未处理遗产使用而欠下的债务;第四种是因履行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对老人未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而欠下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现阶段,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根据两个标准:第一,是“用途论”标准。《婚姻法》中41条的制定就是根据“用途论”标准。夫妻是在具有一定感情基础上才缔结婚姻关系的,在家庭生活过程中为了家庭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当然要共同清偿。这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一方面反映出了法律中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夫妻婚姻关系的本质。但本文认为在使用该标准时应同时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夫妻双方在主观上有无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主观上是否都有举债的意思,在此方面不区别该意思表示是在举债发生前还是发生后,如果夫妻双方在主观上都有举债意思表示,则不管因负债所获得的利益是否由双方共享,夫妻双方都要共同承担该债务,另一方面是由债务获得的利益是否由双方共享,如果是由双方共享,则不管是否双方有举债的意思表示,都需要承担债务。第二,是“推定规则”标准。具体来讲,推定规则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任意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也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两种特殊情况除外。这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有好处也有弊端。好处就是更好地实现了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弊端就是加重了夫妻非举债一方的责任。通过对这两种标准进行分析研究,本文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依据第一种“用途论”标准来认定。理由在于:一,被很多学者推崇的“用途论”与离婚诉讼本身的特点相通,此种理论能更加合理地解决婚姻内部权利义务的分担问题。二,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能力不相上下,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的收支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举证合意、利益是否由双方共享等都应有了解。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根据《婚姻法》中的第41条我们可以知道,夫妻共同债务具有连带性,夫妻双方都有清偿共同债务的责任。但在我国,夫妻财产制中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法定财产制,另一个是约定财产制。如果夫妻之间有关于财产的约定,除非是债权人知道约定的存在,否则仍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所有关于夫妻清偿债务的规定都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对第三方无效,即无论是否规定了清偿共同债务的方法,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仍是具有连带责任的。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死亡,另一方还是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夫妻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债权人还是有权向夫妻中的一方追偿的。在我国的《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的规定。

  三、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立法现状

  现阶段,我国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全部散见于《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系统性不高,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法可依。而且我国的法律系统还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随着我国立法经验的增加,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也会变得更加完善。1950年我国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中就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正式立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目前,在《婚姻法》中的第41条和第19条、《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中都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相比于其它国家而言,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规定还缺少系统性和科学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缺陷

  首先,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存在立法缺陷。第一,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位不合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仅考虑离婚时面临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则不符合实际情况;第二,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非常模糊。在我国的《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规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主要是通过排除夫妻个人债务的方式来判断夫妻共同债务,无法准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第三,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具有一定的缺陷性。推定规则比较重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却忽视了夫妻非举债一方中的利益,有失公允。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存在的问题。第一,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夫妻一方和第三人串通,利用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来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虽然我国《婚姻法》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因为夫妻中的另一方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很难得到真正法律保护;第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违法忠实义务所产生的债务定性不准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不忠诚于婚姻而导致离婚的现象比较多,无过错一方可以申请进行赔偿,但是不忠诚于婚姻并不是导致离婚的必然条件,无法对因“不忠”行为而导致的债务进行定性。

  四、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建议

  第一,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现阶段,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法律条款比较分散,这样既不利于司法实践过程,同时也难以真正实现保护债务关系双方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须要完善现有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条款,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这样更加有利于司法实践。为了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要将夫妻共同债务移出离婚制度中,并定位于夫妻财产制。另外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明确规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如是否包括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第二,修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推定规则”标准。推定规则过于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加重了夫妻中非举债一方的责任。这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不符合法律立法公正性的原则。因此,必须要修订推定规则,要明确债务一方的责任,从而保护非债务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建立大额债务夫妻共同签字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过于追求物质利益。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甚至会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为了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应推进大额举债夫妻共同签字的制度的建设。只有夫妻共同签字的债务才能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对于保护夫妻的共同财产利益具有一定帮助。

  第四,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目前,我国实施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中的一方想要证明个人举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要改变现在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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