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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婚姻家庭新法学条例实施

分类:婚姻家庭法论文发表 时间:2017-10-16 11:10 关注:(1)

  对于婚姻法的新管理应用条例来说是大家要注意的一些方面,同时法学建设新政策上的管理方针也是大家要主要的一些事项。本文选自:《西部法学评论》,《西部法学评论》是甘肃省出版的政法期刊,1990年兰州市创刊,为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办刊指导思想,努力提高办刊质量,学术影响力不断提升。获人大复印资料”2012年版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荣誉。

西部法学评论杂志投稿论文

  摘要:当代农村经济转型的意义在于,耕作只是农民维持生存所需食物资料的方式,在农业之外寻求增加收入的途径成为多数农民普遍、甚至必然的选择。传统农业时代形成的婚姻家庭意识、观念在集体经济时代已经受到体制转型力量的冲击;在经济转型的环境中,其存在基础正在解体。

  关键词:社会变革,农村发展,婚姻家庭,法学论文

  就生产方式而言,20世纪40年代后期至80年代初期的社会变革过程表现为从土地私有制下的家庭经营到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集体经营,再到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经营这样一个过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有循环的表现,但土地所有制形式并非如此。农村财产所有制的变动轨迹为,由土改前财产的全面私有(土地、房屋和生产工具等)到集体经济时期的私有财产(房屋和部分小型生产工具)和集体财产(土地和大型生产工具)并存,再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集体财产范围的萎缩(只剩下土地)和私有财产的扩大(农民拥有土地之外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其变动历程可以简化为:财产全面私有-集体财产与私有财产并存-集体财产范围缩小、私有财产范围扩大。然而,这三个时期,农民以“家”为单位的生活方式没有实质变化(有一个短暂的例外是20世纪50年代末期到60年代初期的“成食堂”运动:取消家庭的生活功能,一个村形成一个或几个数十、上百人集体共爨单位),或者说,家庭仍是一个消费单位。

  生产方式和财产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决定着家长权力和地位的差异。(1)生产的家庭性质与财产的私有性质表现为家长具有生产组织权和财产监管权(只有家长能够买卖、典当和申请家产)。在这种类型下,家长地位最高,同时他责无旁贷地负担着养赡家庭人口之责。(2)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性质和生产的集体性质是一致的,生产队队长是集体生产的组织者和集体财产的临时监管者。传统家长对生产的组织权和对土地的管理权被剥夺了,他一方面同妻子、儿女、兄弟姐妹等一样,是生产队的普通劳动者;另一方面,在土地及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下,房屋等财产和主要生活资料的私有性质又使他仍具有监管这部分家产的能力,同时负有养赡家庭成员的责任。与私有制不同的是,在集体经济下家长更多地表现为一个户主,他对家庭成员的养赡责任被弱化了。因为家庭生活条件的好坏、生活水平的高低,并不完全由其劳动能力所决定,而取决于集体生产经营的效果和分配水平。(3)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生产组织的私人性质将生产队长组织生产的权利剥夺,而且其监管集体财产的权利也丧失了。与此同时,家长的生产组织权利被恢复,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主要依赖家长和家内其他有劳动能力者提供。

  从生活方式上看,尽管家庭形式一直存在,但生活资料来源却有差异。(1)在土改前私有制时期,家庭成员完全依赖家长养赡,其生存质量取决于家庭占有土地数量和生产资料的多少,并与家长组织生产的能力和家庭劳动力的数量、素质密切相关。(2)土地集体所有和生产集体经营时期,农民的生活资料来源于集体组织,它依照“人七劳三”的原则对参与生产的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进行分配。这一原则既有按劳分配性质(工分制度),又有最低生活保障功能。它决定了集体组织内部各个家庭的生活资料占有虽有差异,但差异很小。家庭养育子女的成本得以部分转移到集体组织身上,表现出一定甚至较高程度的外部性。(3)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生产时期,集体经济时期对弱者(除了“五保”户外)的生存照顾基本被取消。不过,口粮田占有和责任田使用相对平均,土地被禁止买卖,它使农民家庭的最低生存水平得到保障。在多数农村,无论贫富家庭,食物资料的获得或满足已不存在问题。

  土地所有制形式及其变化对20世纪40~80年代被固着于土地上的中国农民具有重要意义。就中国广大农村而言,这一较长时期内,农民在农业之外缺少谋生途径。私有土地制度下,占有土地数量多少决定着农民家庭生存水平高低;土地集体所有制下,集体生产和相对平均的分配制度既使多数农民的生存能力增强,又将他们紧紧束缚在土 地上。不仅长距离、甚至村际之间谋生性流动也被禁止。因为每个农村劳动力都隶属于一个生产队,生产活动不允许雇人经营,由此堵塞了劳动力流动的通道。在这种背景下,农民的婚姻家庭行为一方面因制度变革而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又保持了传统乡土社会的诸多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80年代初以后农民家庭生产功能的恢复与集体经济前乃至土改前私有制下家庭生产的环境有重要区别。主要表现为农业生产对农民的生存意义发生了改变。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的家庭生产与土改前私有制下家庭生产的主要差异是土地对家庭人口的生存价值有高低之别。土改前,自耕农民的生活资料和收入约有80来自其耕作的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尽管农民的食物资料获取方式仍主要靠亲手耕作,但货币收入却依赖非农业活动。由于平均占有土地的数额很低(多数地区人均在2亩以下),因而耕地所获可以保障农民生活之需,但不足以提高其收入水平。家庭贫富差异的决定因素是,成年劳动力能否摆脱对农业生产活动的依赖,能否更多地进入非农业领域。这一变化的意义还在于,土改前,由主要以土地为生的环境中,有地农民在家长组织下耕垦于田野,家长权威得以建立和维系;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耕作只占农民劳动时间的一小部分。为增加收入,家庭年轻劳动力纷纷走出田野,离开乡土,摆脱了家长控制。此种情景与西欧工业革命初期非常类似。但必须承认中国各地乡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不过,就大多数农民家庭来说,尽管土地的生存价值依然保持,但其对家庭财富的增殖作用已很有限;从非农活动中取得收益的农民家庭,土地对其成员的生存价值也在降低。它意味着农民的家庭生活开始了更深层意义上的变革。由此可见,中国80年代初期的农村改革促进了农业发展,更是对农民生活领域的拓展,数千年婚姻家庭赖以存在的乡土社会受到全面冲击。

  实际上,土改前中国沿海地区和靠近经济比较发达城镇地区的农村,农民已开始向非农领域转移。但大部分内地只有个别农民走出乡村,将非农业活动作为追求。农业和农村总体上仍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载体。集体经济制度更进一步强化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笔者认为,近代以来,中国农村的社会变革实际上有两种类型:一是体制转型,一是经济转型。体制转型更多地是从国家政权和所有制结构角度来认识;经济转型是指,由于农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限的耕地已难容纳广大农村劳动力,农民谋生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开始从以农耕为主向以工商为主的方向发展。当然也有介乎两者之间的转型,即半体制转型和半经济转型。从这一角度看,土地改革是体制转型因素突出的社会变革。集体经济制度的建立是另一次体制转型。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则是半体制转型和比较完全的经济转型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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