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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相对性的法哲学思考

分类:民商法论文发表 时间:2019-09-06 11:09 关注:(1)

  摘 要:合同相对性规则是合同法确立的合同基本规则之一。该规则为合同实现“法锁”的作用,维护合同法本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化,合同相对性的固有弊端逐渐显现。为此,《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设立了合同相对性突破制度。从法哲学的角度看,该制度有充分内在法理机理,且在维护法的价值如正义、秩序、效率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规则;合同相对性突破

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旬刊)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该刊创始于1957年,61年来,在阐述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的各项司法政策、司法解释,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提炼裁判规则,研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探索司法制度改革,报道大案要案,推进法院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等方面,以其权威性、专业性、实用性在期刊界独树一帜。

  一、合同相对性概述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之给付及债权人之权利,乃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之两面。此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之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合同之债作为债的一个重要渊源,其理所当然的应当具备债的相对性之特性,法律上称之为“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原則上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相对性原则实乃债的相对性的下位概念,是我国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甚至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法体系的基石”。合同相对性的内涵主要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三个方面。

  二、合同相对性之现状

  1.对合同债权的保护力度不够

  首先,当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仅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而不能向该合同外第三人主张,这无疑将给债权人债权之实现造成巨大的风险,不利于对债权的保护。

  其次,当合同之外第三人明知道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却仍然故意阻挠债务人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之债权难以实现时,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对第三人侵害其债权的行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责任而仅能向债务人请求。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手段。

  2.缺乏对第三人合法权益之有效保障

  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虽不是合同当事人,其合法的权益也理所应当受到合同法的保护。现实交易活动过程中,出现合同内容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救济,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便显得十分必要。

  例如,在甲与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又与丙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若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对丙并无法律上的拘束力,丙乃可以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请求乙搬出该房屋,这无疑损害了作为善意承租人乙的合法权益。此时,合同相对性原则便不利于保护合同之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法哲学思考

  合同相对性突破有效的弥补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处理纷繁多样的交易关系中出现的固有的缺陷和不足,从法哲学角度来看,合同相对性突破也有着重大的法哲学价值。

  1.法的秩序价值之追求

  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生活中,总是不断追求着某种秩序。“秩序压倒了无序”,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绝对的有序和相对的无序的结合。人类也正是因为出于对秩序的追求进而建立了法律制度,因而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的价值便在于维护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中的秩序。

  合同法的秩序价值一方面体现为法对经济(交易)秩序的保护,即合同法通过对交易主体从事交易行为时应当遵守的规则的规定,从而使交易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另一方面表现为法对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保护。“如果没有一个安全有序的环境能让人们放心享受其合法权益的话,人类的其他一切活动便失去额最起码的条件”。所以,合同法通过一系列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以及法律制度的规定,使人们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建立一种合理的秩序环境,进而保障交易活动及社会生活活动的顺利进行。

  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制度,其目的也是为了建立和维护一种有利的交易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但是,随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缺陷和不足的出现,其在实现法的秩序价值方面越来越难以发挥理想的效果。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正是顺应了法对秩序价值的需求,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和社会生活的正常、有序进行。

  2.法的效率价值之追求

  “效率”一词本是一个来源于经济学上的概念,其基本的含义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从这一含义上来说,将“效率”这一概念用于法律之上,说某一法律是有效率的,就是说该法律的颁布实施能够以最少的社会资源消耗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其立法的目的。就我国《合同法》而言,其效率价值体现为,通过对交易活动的规定和对交易关系的处理,达到以最少的社会资源、司法资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活动的进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相对性突破进一步体现了法的效率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合同相对性突破是提高交易效率的需要。例如,我国《合同法》第65条中确立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规定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使得两个本不相关的主体之间建立了新的法律关系,这样便简化了交易的程序,节约了交易的成本。特别是在连环交易的情形下,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

  (2)合同相对性突破是实现司法效率的需要。当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则可以引入第三人制度,将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列入诉讼主体的范围,这样不但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司法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实现了司法资源的效率最大化。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有效了弥补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不足。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是法的正义价值的追求,是法的秩序价值的需求,也是法的效率价值的体现。同样,合同相对性突破也进一步促进了交易活动的开展,进一步保障了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并维护了法的正义、秩序、效率的价值。因此,在法哲学上有着充分的理论根据并具有重大的法哲学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姗.试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J].大江周刊:论坛,2013(6):143.

  [2]马超,邵和平.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原因、内涵与价值[J].河北法学,2013,31(7):19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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