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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冤案的申诉机制

分类:行政法论文发表 时间:2018-08-02 10:20 关注:(1)

  李红

  摘要:近几年,随着司法改革的步伐加快,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程序公正得到全面贯彻,特别是对冤假错案的大力纠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然而一些重大的冤假错案很少能通过正常申诉得以纠正。本文通过分析冤案申诉机制纠正冤案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以待更多冤案的平反不是源于“真凶再现、亡者归来”等这些偶然因素。

  关键词:冤假错案;申诉机制;刑法一、冤案申诉纠正难的原因

  (一)冤案申诉机制不合理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申诉再审作了详细规定,冤案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进行申诉,但目前错案发现的主导权掌握在法院和检察院手中。实践中检法两家十分被动,导致错案发现不及时或者对错案视而不见的现象大量存在。“两高”主要负责司法指导性工作,即使收到关于刑事错案的申诉材料,也会将其移交给地方司法机关审查。因此,在现行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中,刑事冤案的发现机构主要是地方司法机关。而许多重大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是省级以下法院,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申诉审查往往回到原来作出判决的法院。由原审法院审查自己负责的案件,本身就与回避原则有悖,容易引起申诉人的不信任,导致申诉滥的现象,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法院审查案件的精力,使漏查错查出现的可能性加大,不利于冤案的纠正。

  (二)错案申诉再审以“自我纠错”为主

  我国的刑事错案申诉再审实际是以“自我纠错”为主的,即一般都是由当年办案的司法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去决定再审和改判。而地方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弊病却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一些冤案是由公检法通力合作或者政法委协调的结果,即使那些司法机关的领导没有参与错案的制造,但是考虑到部门利益或同事关系,往往也会采取推诿或回避的态度,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是不损害自己或部门的利益,不损害绩效考核和业绩。由此可见,司法机关自我纠错的制度设计不符合人的行为规律,也违反了“任何^不得做自己的法官”的法律常识。

  (三)冤案在认定上的困难

  我国启动再审程序的标准为“已生效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启动再审是认定和纠正错判的基本路径,启动再审的条件与认定错判的标准之间存在密切联系,而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可以高于启动再审的标准。我国的再审启动标准看起来清晰明确,实践中规定不够明确,所以一些司法人员在审查申诉案件时把握的标准比较高,甚至按照刑事诉讼中认定有罪的标准,要求证明申诉人无罪或他人系“真凶”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冤案一定要有“铁证”才能翻案,则绝大多数冤案很难平反。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中关于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不够明确而且容易偏高,这也是导致再审启动难和错判纠正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冤错案追责制度也成了冤案平反的一大阻碍

  近些年,“两高”都制定了相应的《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办法》确立追责原则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错案,但责任主体范围相当广,意味着一旦某一案件被认定为错案,那么此前参与办理本案的所有人员都可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对《追究办法》亦普遍存在曲解,肆意扩张检察官与法官需要承担的责任,导致一个办错了案的法官,除承担《追究办法》所规定的违法审判责任外,还要承担更为严格的错案责任和质量瑕疵责任;除了要受《追究办法》所规定的纪律处分外,还会受经济、荣誉和名誉等不利后果影响。

  二、我国冤案申诉机制的反思

  我国的冤案纠正机制是建立在检法两家“自查自纠”式程序设置基础上的,弊病突出,成效低下。实践中大量有影响的冤案纠错,都是依赖于偶然事件或者长期信访,人治因素突出,缺乏法律制度保障。所以,我们有必要反思我国的冤案申诉机制,建立符合我国特色的冤案申诉审查机制。

  笔者认为必须成立中立的刑事冤错案申诉机构。以美国“无辜者洗冤计划”和英国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为代表的独立冤错案救济机制,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实际上我国已经存在一些类似美国“无辜者洗冤计划”的洗冤机构,如一些地方的律师成立了“蒙冤者援助计划”,但民间机构毕竟财力有限,加上没有立法上的保障,调取原审案卷这些基础工作都十分困难,政府也不可能为此投入司法资源,无法与我国公检法联合在一起的公权力相抗衡,要想说服法院启动再审很难。

  我国可借鉴英国成立一个独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之外的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它可以作为人大法工委的内设机构,对人大负责,但人大不能干预其具体工作,以保持该机构的独立性。这样,不仅使案件能得到公正、负责的复查,及时发现错案;也可以增强公众对于公权力的信任,使检法两家摆脱刑事申诉长期信访不休的诉累。通过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的申诉审查,形成冤错案救济的长效性机制,使得我国的冤案纠正从依赖偶然性事件和长期信访的救济方式转向制度性、法治化的救济机制。

  【参考文献】

  [1]刘品新.刑事错案的成因与对策[H].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胡志风.刑事错案的侦查程序分析与控制路径研究[H].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336-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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