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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障碍及对策__期刊目录网,论文发表,发表

期刊目录网保险论文发表2011-02-25 10:11关注(1)

 1988年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和各级政府领导的认可和支持,初步培养了一批水平较高的监理人才,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 ,监理工程师面临的职业风险也日益加大 ,如果因监理工程师工作失误造成业主或第三方损失 ,工程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由于工程监理单位主要是为业主提供技术服务 ,其自身的经济实力较弱 ,经济赔付能力非常有限。一旦因监理工程师的原因给业主或第三方造成重大损失 ,则很难保证受损失方得到应有的赔偿。因此,有必要通过参保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以转移风险。

一、监理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一种把全部或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风险机制,当职业人员由于疏忽履行其职责而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向那些有权获得赔偿的当事方进行赔偿。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已开展了律师、医生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保险。

工程监理是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一种专业技术服务。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是一种承保监理工程师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一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理职业责任风险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因为无论监理工程师如何勤奋努力,小心谨慎,也无论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机制如何高效合理,仍然存在发生过失的可能。工程监理单位对于这种职业责任风险,除了加强内部管理,要求监理工程师更加严格地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外,,还应采取某些防范措施,特别是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以转移风险。

二、我国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及障碍

目前我国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正=处于开发与试点阶段。2002年上海市建设监理协会协同监理企业和天安保险公司在国内首次开发了“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并开始试点,至今已有18家监理公司参保;深圳于2002823通过了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 条例的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监理单位应当为其监理工程师办理执业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未办理职业责任保险的,不得承担监理业务。” 20033, 广东湛江中国人保各分支机构推出了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在广东湛江进行了试点。到目前为止, 天安保险公司、 平安保险公司、 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先后推出了该险种,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天津、 山东等省市也纷纷加入试点行列。2005年建设部王素卿司长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指出积极开展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选择两、三个省市进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试点…着手研究制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然而,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障碍,包括:

1、法律、体制不够完善。我国目前缺乏完备的法律制度,还没有足够的能够作为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开办依据的各种职业责任赔偿条例。职业技术责任事故的处理 ,需要各种具体的法律依据。在我国,职业责任纠纷很大程度上依靠《民法通则》的损害赔偿原则来解决,各种专门的具体的法律、法规还很少。如建设监理方面,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限的几个法规条例对监理单位的损害赔偿作了规定 ,但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且赔偿数额相对较小,如对监理工程师的赔偿责任而言,我国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规定:“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赔偿损失总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因此,一旦由于监理单位的过失造成重大工程事故,监理单位所能做出的赔偿仅以其自身的财产或服务项目的报酬为限,致使监理单位风险意识薄弱。这就使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依据,从而无法大规模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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