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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常见建筑行业税务问题思考_论文发表__期刊目录网,论文发表

期刊目录网财税论文发表2011-02-25 09:28关注(1)


  建设单位常见建筑行业税务问题思考
  吴淑梅
  贵阳金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50018
  建筑行业是我国重要的一个行业分支,其收入作为税收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国家调控管理的一个重点内容,为此,国家也有针对性地出台了相关税收规定,加强行业税务工作管理,避免税源流失。由于建筑行业自身的特点,在税务实际操作过程中,财务人员时常会遇到一些具体的税务问题需要解答,特别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出台后,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本文根据本人自己的工作经历,从建设单位的角度出发,将建设单位税务工作中最常遇到的几点问题提出来,与大家共同思考和探讨。
  一、新政策下建设单位及总承包人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老版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有“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联合下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对建筑业扣缴义务人作出了如下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实务操作中,特别是在大规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税务部门通常将建设单位及总承包人均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即建设项目业主和总承包施工单位均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新修订从2009年1月1日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删除了上述规定,增加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的新规定,也即是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也是可以的,但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可以看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已是全文废止或失效的18个文件之一。因此,“财税[2006]177号”文件中关于“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已经失效了,只能按照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总承包人不能作为建筑工程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了,即建设单位和总承包施工单位均可不再作为建筑工程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甲供材税收处理和会计核算
  甲供材料”也称“包工不包料”工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普遍性,建筑行业中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主要建筑材料,施工单位仅投入人工及部分材料费。建设单位乐意采用“包工不包料”,一个主要原因是从材料质量和成本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从材料上偷工减料,另一个原因是期望减少建筑材料所对应的营业税及附加负担,缩小建设成本,对于修建厂房的企业来说今后还可少缴一些房产税,最终达到缓解资金压力和少缴有关税费的目的。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税务机关要求甲供材料行为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补税,甚至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按包工包料全额开具发票给甲方入账,也有存在建筑施工单位仅按照不包括“甲供材料”的施工劳务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等等情况,诸如此类问题,一直困扰税企双方,其原因主要源于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模糊所致。究竟应当怎样开具发票?怎样计算承担营业税?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一)营业税负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同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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